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我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安排,我省已于2014年7月24日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开展药品配送关系建立工作。根据国家和我省对特殊药品的配送要求,以及我省配送工作实际情况,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配送企业注册
目前,在建立药品配送关系工作过程中,仍有部分药品经营企业未按照《关于开展2013年度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注册工作的通知》的要求进行注册。
根据我省药品配送实际情况,参与2013年度药品集中采购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必须按照《关于开展2013年度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注册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开展2013年度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配送企业注册工作的补充通知》的要求,在8月1日前,到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进行注册、领取账号、递交资质材料等工作。
8月1日前,完成注册并审核通过的药品经营企业,可按照《关于建立2013年度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药品配送关系的通知》,在规定时间内建立药品配送关系。
8月1日前,未完成注册或审核不通过的药品经营企业,按照《关于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信息日常维护相关要求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二、第二类精神药品配送关系建立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和吉林省对于第二类精神药品配送的相关规定,2013年度药品集中采购第二类精神药品中标企业,必须选择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
第二类精神药品中标企业已与其他不具有第二类精神药品配送资质的药品经营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应及时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予以调整。药品配送关系已经提交,无法调整的,可申请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进行调整。
特此通知。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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