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采办,自治区药采中心,各有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低价药品采购方案》(内药采办字〔2014〕10号)等政策文件要求,现就做好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低价药品采购实施范围
全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公立医院),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全部纳入实施范围,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与低价药品集中采购。
二、低价药品采购目录
(一)公立医院低价药品采购目录范围:国家发改委和自治区发改委公布的低价药品清单内品种和剂型下的全部品规,并符合日均零售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目录药品。
(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采购目录范围:低价药品清单中属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2012年版)》和《自治区新农合目录》同品种剂型下的全部品规,符合日均零售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目录药品。
(三)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要根据临床用药需求,遴选本机构低价药品用药目录;基层采购机构负责汇总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用药目录,编制本盟市(或旗县)基层低价药品用药目录。
三、低价药品采购方式及议价原则
(一)采购方式。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实行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统一采购(具体方式由盟市确定)。各盟市要尽快明确低价药品基层采购机构(以下简称基层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统一采购低价药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与基层采购机构签订委托协议。
各基层采购机构、各公立医院通过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低价药品采购系统,依据用药目录选择药品,参考生产企业和药品的相关资质信息及自主报价与挂网企业议定价格,同时通过采购系统如实填报议定成交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二)议价原则。1.低价药品议定的价格日均零售费用西药不得超过3元,中成药不得超过5元;2.低价药品的选择要遵循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原则,优先选择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3.基层采购机构与低价药品挂网生产企业议定药品价格时应参考本辖区旗县(市、区)公立医院的实际采购价格,如议定的价格高于公立医院的价格,可采用“跟标”的方式直接与公立医院的供货企业签订合同或协议,如议定价格低于公立医院实际采购价格,按议定价格采购。如无法参考公立医院时,也可参考当地零售药店价格进行议价。4.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占比高、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品规,基层采购机构应确定2家企业签定合同,并同时明确备选厂家。5.议定成交的低价药品价格包含所有税费和药品配送费用,是各公立医院的实际采购价格,也是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际采购价格、销售价格和旗县集中核算中心的结算价格。
(三)签订协议。基层采购机构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各公立医院直接与药品生产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内容中须明确药品品种、剂型、规格、数量、价格、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周期等。
自治区低价药品暂不统一设定采购周期。议价周期暂由基层采购机构和各公立医院与企业根据临床需求和价格波动适时调整。如有相关政策或清单调整,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执行。
四、低价药品网上采购
(一)网上采购周期
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县级公立医院每个月最多可采购两次,分为前半月和后半月两个采购周期。基层采购机构及县级公立医院负责在每月7日和22日前,将低价药品议价结果填报到低价药品采购系统(如无重新议价可不填报),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县级公立医院每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