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0日,23-25日通过低价药品采购系统报送采购计划。在每月11日和26日基层采购机构负责汇总并下发本辖区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计划。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网上采购低价药品的周期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采购用户
根据《关于核实确认医疗卫生机构药械网上集中采购相关信息的通知》(内卫计药字[2014] 1035号)确认的医疗卫生机构作为低价药品采购用户。采购用户中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为本机构,以及为本机构一体化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嘎查村卫生室代采低价药品。
五、低价药品的配送与验收
(一)药品配送企业的确定。原则上挂网生产企业须保证自治区境内所有医疗卫生机构的低价药品的供应。挂网生产企业可委托盟市遴选或报名的药品经营企业配送低价药品或自行配送。选择经营企业配送的,可在盟市遴选的配送企业中选择2-5家企业为旗县级公立医院及基层配送;选择在盟市报名的经营企业1-8家为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配送。所有药品品规只允许委托配送一次,不允许转配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明确配送关系后,由盟市在低价药品采购系统开通配送关系。医疗卫生机构可在生产企业选择的配送企业中优先选择一家作为本机构的配送企业。
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启动后,如需变更配送企业,由生产企业或医疗机构提出申请,盟市药械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批准,由盟市在低价药品采购系统中变更配送关系。
(二)药品配送。基层采购机构及县级公立医院于每月11日和26日前向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发出采购订单,生产或配送企业对网上订单48小时作出实质响应,自网上订单确认起,72小时内(急救药品须在4小时内)组织配送到位,配送对象应包括配送区域内的全部采购用户。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低价药品的配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三)验收入库。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收到药品后,于当日验收入库并在2个工作日内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低价药品采购系统确认药品送达。
六、低价药品货款结算
基层采购机构应代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签定相应的委托协议,由旗县(市、区)集中核算中心通过自治区低价药品采购系统,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结算单明细及企业开具的发票,采用与基本药物相同的结算方式支付药款,支付时限不超过30天。各公立医院应严格按照药品购销合同于60日内为企业结算药款。
七、要求
各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低价药品必须通过自治区药械平台采购,如确需采购临床必需没有替代的平台目录外的低价药品,可由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逐级向盟市药采办提出申请,报自治区药采办同意后自行采购,并通过药械平台低价药品采购系统填报自行采购低价药品的相关信息。
在新一轮采购工作启动之前,各公立医院采购非低价药品,仍按原有途径或方式执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除低价药品外的基本药物的配送由盟市药采办结合本地区实际,可由原配送企业承担也可由重新遴选的配送企业承担。在新一轮基本药物和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工作启动之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县级公立医院的药品配送由负责低价药品配送的企业承担,不再重新遴选。
各盟市药采办请于12月15日前将本盟市确定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盟市或旗县为单位的具体采购方式以及基层采购机构的名称等上报自治区药采办备案。
联系人:鲁月
联系电话:(0471)6946120
邮箱:wstjyc@163.com
附件:各盟市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方式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