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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不予配送或配送存在严重问题的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以及对不参加和规避集中采购、扰乱集中采购秩序的医疗卫生机构及其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查处。
自治区药采中心要做好各地集中采购网上操作的师资培训工作,确保参与者均能熟练使用网上集中采购操作系统;要切实加强对集中采购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建立健全监督考核机制;要定期编发简报,通报情况。
五、其他事宜
鉴于目前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已顺利实施,原2010年以来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系统中与常用低价药品目录清单中的同通用名、剂型药品将于2015年4月15日全部停止交易,各级医疗卫生机构使用常用低价药品时全部通过“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系统”进行采购。若被停止交易产品日均费用超出常用低价药品费用标准的,须由相应生产企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认定后,予以恢复。
各盟市药采办要对本辖区尚未开展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督查,并于4月30日前,将未开展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名单及原因以书面形式报自治区药采中心。
自治区卫生计生委药政处
联系人:禧恩 联系电话:0471-6945676
自治区药采中心
药品科联系人:张文英 联系电话:0471-4930630
耗材科联系人:杨帆 联系电话:0471-4930595
内蒙古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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