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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FDA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发布征求《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等意见的函

关于征求《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等意见的函

食药监保化函[2011]4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审评中心,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2011年全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和全国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工作会议精神,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司组织修订了《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拟定了《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1108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我司。

  联  人:李云峰 戎卫华

  联系电话:010-88330876 010-88330866

  传  真:010-88374394

  电子邮件:liyf@sda.gov.cnyuchao@sda.gov.cn

 

  附  件:1.保健食品命名规定(修订稿)及命名指南(征求意见稿)

       2.保健食品新功能产品申报与审评指南(征求意见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管司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1

保健食品命名规定

(修订稿)

  第一条 为保证保健食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保健食品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注册的保健食品。

  第三条 保健食品命名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保健食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或绝对化的词语;

  (二)明示或暗示治疗作用的词语;

  (三)人名、地名、外文字母(维生素除外)、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注册商标除外);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人体组织器官等词语(批准的功能名称除外);

  (七)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含注册商标)。

  第五条 每个产品只能有一个名称,由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品牌名只能有一个。

  第六条 品牌名一般采用文字型商标,后面应注明“?”,字数不超过6个。品牌名采用注册商标的,在注册商标名后右上角标示“?”,非注册商标名后加

  第七条 保健食品的通用名应当客观、准确、科学、规范,可以是表明主要原料或本产品功能的文字,字数不得超过10个。具体要求如下:

  (一)不得使用已经批准注册的药品名称,配方为单一原料并以原料名称命名的除外。

  (二)不得使用特定人群名称。

  (三)不得使用注册商标。

  (四)声称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保健食品,其通用名中含有表述产品功能相关文字的,应严格按照规范的功能名称进行描述。声称两个及以上功能的产品,不得使用功能名称作为通用名。

  (五)以产品原料命名的,应使用科学、规范的原料名称;单一原料的产品,可采用该原料的名称命名;两个以上原料组成的产品,不得以单一原料命名,可用配方中主要原料名称或缩写,其缩写应为约定俗成的缩略语,但不得违反命名要求。

  营养素补充剂类产品应以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配方由三种以上维生素或矿物质组成的产品方可以多种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不得以部分维生素或矿物质命名。

  第八条 保健食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类别或剂型。以食品类别表述属性名的,按食品属性分类;以剂型表述属性名的,可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附录制剂通则的有关规定命名。

  第九条 同一申请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同名的另一产品。品牌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的产品,需要标注特定人群的,可在属性名后加括号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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