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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2014年关于同意格列美脲等9个中标药品品规变更产地的通知

有关药品生产企业:

你们提交的关于药品变更产地的申请收悉。根据河南省卫生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河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豫卫发〔200724号)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经审核,格列美脲等9个中标药品品规产地变更申请有效,采购期间原企业应履行的一切责任和义务,均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9个中标药品品规产地变更对照表 .xls

 

河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2014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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