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报送国务院,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不过,一些专家对其评价仍有保留,认为新版《条例》仍无法解决现实问题的核心症结。
中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自于 2002年9月1日施行以来,已实施13年。国家卫计委在《关于<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的起草说明》中指出,原《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建立医疗纠纷预防的制度体系、建立专业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体系、确定医疗事故的赔偿原则和标准,和提高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依法执业意识等方面具有成效。
但是,国家卫计委也坦承,原《条例》存在医疗事故损害赔偿已不适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被质疑公正性;医疗纠纷非诉讼处理途径不畅;容易引发“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不良现象等矛盾。因此,要求对原《条例》进行修订,以适应医疗环境的变化。
据了解,新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增加了“医疗纠纷调解”一章,拓宽了医疗纠纷处理和人民调解的渠道。新版《条例》规定,医疗纠纷处理的途径包括医患协商、人民调解和司法诉讼等等。
新版《条例》还删除了“医疗事故的赔偿”一章,解决了原《条例》和《侵权责任法》在医疗损害民事赔偿方面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并对医疗损害鉴定提出了原则性方案。
此外,新版《条例》还规定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不再直接进行医疗纠纷民事赔偿的处理。同时增加规定:对重大医疗纠纷,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进行现场指导、协调,引导医疗纠纷当事人依法解决纠纷。
不过,一些医界专家对新版《条例》的评价仍有保留。
任职于清华大学附属北京长庚医院医患办的樊荣就认为,与2002年版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相比,新《条例》有一定的进步。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是2002年的东西,单纯讲医疗事故的处理。新《条例》提到了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关、保监会、财政部门、行政部门等各方的职责。虽然具体能达到什么效果不好说,但是起码谈到了。”
中国政法大学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学者认为,强化医疗机构的预防职能,强调医疗纠纷要进行人民调解并和医疗保险责任捆绑,都是新《条例》的亮点。但是,他对这些措施能否真正解决现实中的医闹问题,仍持保留意见。这名学者认为,虽然新《条例》对人民调解很重视,但是“可以给地方上推荐的制度化模式其实不清楚,《条例》里对于人民调解虽然规定了很多。但是应该怎么做,很多核心的东西没有涉及到”。
事故鉴定二元化难题未解
目前,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并存的鉴定二元化问题,是医闹频发的主要原因。医疗事故鉴定和司法鉴定双轨制的存在,使鉴定标准不统一、鉴定人员不一致,这又往往造成鉴定意见不统一,极容易引发争议。
樊荣认为,医疗事故鉴定是由医学会做出的。而医学会的专家虽然医疗专业性强,但是并不懂法。而且同城之内,专家们彼此都很熟悉,往往造成“今天你鉴定我有没有问题,明天我鉴定你有没有问题”的情况,使鉴定结果饱受质疑。而且,医学会做出的鉴定不需要实名制,鉴定者不需要出庭接受质询,又使其公信力产生隐患。
而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同样不少。樊荣解释,“司法鉴定是由法医做鉴定,但是法医不懂临床。由法医鉴定临床上的对与错,他的鉴定结果在医疗界内是不被认可的。在某种程度上造成了‘以鉴代判’的情形”,鉴定的结果,往往就成为一起医疗纠纷诉讼的成败关键。
樊荣建议,司法鉴定和医疗事故鉴定应该合二为一,“通过鉴定一元化把这个问题统一起来。”但是,新《条例》并没有采纳樊荣等人的建议。樊荣说:“这些意见我们已经往上提过好几轮了”,“具体为什么没有采纳,我们也不知道。小问题不解决我们也就忍了,但是核心问题不解决我们就很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