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至此,《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由"暂行"迈入"长效制度"阶段,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执行。
与2009年出台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以下简称《暂行管理办法》)文件相比,《管理办法》变化不大,基本与《暂行管理办法》保持一致。
也有两个比较小的变化,一是针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内容,《管理办法》增加了中药饮片。二是国家基本药物目录药品调出机制中,《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对发生严重不良反应的药品,经评估不宜再作为国家基本药物使用的药品,要从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调出。
2009年8月18日,原卫生部联合9部委发布《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标志着我国正式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2012年9月21日《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出台,该实施意见同时废除。
2014年下半年,国家卫计委开始对基本药物目录进行评估调研,结合5年来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在医改中的相关经验,提出部分修改意见,形成了该《管理办法》。据卫计委官方介绍,该文件应该成为长效的制度安排,健全基本药品遴选机制。
据卫计委介绍,《管理办法》结合2013年机构改革后相关部门职能调整和转变,对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进行了调整,除对相关单位名称和部分文字等进行修改外,文件的框架和基本内容未做改变。
附:关于印发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商务厅(局)、食品药品监管局、中医药局:
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对《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暂行)》(卫药政发〔2009〕7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可从国家卫生计生委网站"药政管理"栏目下载)。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
总后勤部卫生部
2015年2月13日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精神,为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建立健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调整管理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第二条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生物制品、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中成药主要依据功能分类。
第三条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负责协调解决制定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相关政策问题,确定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框架,确定国家基本药物目录遴选和调整的原则、范围、程序和工作方案,审核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各有关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国家基本药物遴选调整工作。委员会由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组成。办公室设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承担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国家基本药物遴选应当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层能够配备的原则,结合我国用药特点,参照国际经验,合理确定品种(剂型)和数量。
国家基本药物目录的制定应当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医疗服务体系、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