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7日下午,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举行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
国家医疗保障局副局长陈金甫、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医政医管局局长张宗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司司长袁林介绍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有关情况,并答记者问。
下面是几个重点:
陈金甫: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支付,就是按中标价确定支付标准。
第一,探索试点城市医保支付标准跟招采价格的协同。以往大家都知道,医保的支付标准和医疗机构的招采价格不同步,所以医药企业在谈完了招采价以后,更关心支付标准怎么定,这次把它打通,原则上对同一通用名下的原研药、参比制剂、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医保基金按相同的支付标准支付,就是按中标价确定支付标准。
当然在文件里面也规定,把一些价格比较高的,可能增加患者负担的药品,其支付标准的调整给予2-3年过渡期,这个方法一方面是减少了公共政策的差异性,一方面引导市场合理地进行价格调整。
陈金甫:相关的一些政策与之相背离或者是冲突的,应该做适当调整,比如药占比的问题,比如“一品两规”问题。
要求一年内必须完成规定的中标药品的使用量,鼓励使用集中采购中选产品,要求有关部门,比如说卫健委的张局长这边,对医疗机构用药的临床指南、仿制药替换以及协议的履行作出要求,确保医疗机构使用中标产品。
当然,如果在这个过程中,相关的一些政策与之相背离或者是冲突的,应该做适当调整,比如药占比的问题,比如“一品两规”问题,围绕改革进行推进。
张宗久:不能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品规数量等要求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保障供应。
如何让中选的药品进入医疗机构,我们有几项对卫生健康部门和医疗机构的要求。
第一就是不能以费用控制、药占比和医疗机构品规数量等要求影响中选药品的合理使用与保障供应。
第二,要求公立医疗机构优化用药结构,将中选药品纳入医疗机构药品处方集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严格落实按通用名开具处方的要求,确保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择用中选药品。
第三,因为公立医疗机构主导性比较强,我们要求卫生健康部门加强对公立医疗机构指导和监督,督促公立医疗机构按约定的采购量优先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
浙江省医药行业协会原会长郭泰鸿此前曾撰文指出,这一文件条文实际上是规定了每一个药品可以有注射和口服两个剂型、每个剂型再可以有两种规格。
但是在一些省的药品集中采购中,却把这“2种”认定为一种进口原研药、一种国产仿制药。这样规定分配“2种”,明显不利于国产仿制药而有利于进口原研药。
至于药占比,此前已经有过多类药品不占药占比的先例,据国家医保局此前发文,17种国家谈判抗癌药不占药占比,辽宁省则发布文件规定2018版国家基药不占药占比。
国家医保局主导的带量采购,中标药品的使用不受药占比的限制,也在预料之中。毕竟,虽然药占比限制了医院药品收入在总的医疗收入中的比例,但是带量采购的配套补充文件则着重于如何保证中标药品的使用,药占比自然不能成为限制中标药品使用的理由。
至于一品两规、药占比指标,会不会从适度调整走向大的松动,短期还不能明确。
陈金甫:如果这次改革能够顺利推进,会继续把改革的成果形成制度性机制,进一步推进药品招采制度的改革。
关于试点的工作安排。按照整个试点工作,是分三个阶段。
第一,集中招采阶段。
第二就是中标结果的落实和配套结果的落地。
最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要求进行试点的评估、总结。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如果这次改革能够顺利推进,会继续把改革的成果形成制度性机制,进一步推进药品招采制度的改革。
陈金甫:把很多的销售人员解散或者大幅减少,增加研发队伍,减少销售推广费用,增加研发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