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并非要求达到此数,实际上是一个控制线;保证金主要用于保证合同执行、保障药品质量、药害事件赔付、药品配送不及时造成的损失,因劳动争议经仲裁后应由受托方承担的费用。
事实上,医药企业为了获取药房托管权付出的代价不菲。
2014年9月,湖北省枝江市开展了遴选药品集中配送企业招投标。根据招标方案,该市约1.2亿元的公立医院药品(指湖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挂网(基药、非基药)目录中的药品)采购量,将由两至三家药企配送。
招标书中明确规定,参与企业必须承诺提供应由医院偿还退出服务企业货款的结算资金,后修改为参与企业必须承诺提供应由医院偿还退出服务企业货款的结算资金及支持本地公益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而在招标书的评分标准中,“承诺资金”项满分为40分(100分制),以标包一为例,起步为5000万元25分,要拿满40分,企业则需提供承诺资金1.25亿元。
在招标书中,用黑色字体重点标出了同等得分条件下优先考虑的4点因素,1。企业对我市医疗卫生事业支持;2。企业配送服务能力;3。企业资金承诺;4。企业承诺额外优惠。简而言之,也就是谁提供的资金多,谁就能在竞标中胜出。
据湖北省医药商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枣阳市人民医院药房被独家托管后,收取托管企业的保证金数及压款额度高达1.98亿元;宜城市人民医院收取托管企业的保证金数及压款额度达1.2亿元;咸宁中心医院收取托管企业的保证金数及压款额度达到1.5亿元,阳新人民医院也达到了1亿元;最低的也有200万元。
武汉一家医药商业公司的老总告诉本报记者,托管药房的医药商业公司不仅仅是明里要提供巨额保证金,私底下也需要对相关人员进行“公关”。
据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显示,曾任新洲区卫生局局长的李某,在新洲区人民医院实施药房托管期间,多次为两家医药企业参与托管业务提供帮助,共受贿10余万元。
上述老总说,托管企业不会做亏本生意,托管了医院药房就等于垄断了医院的药品供应渠道,可以对上游的生产企业或代理商“坐地起价”。
据湖北省医药商业协会提供的数据显示,托管公司收取生产企业或者代理商配送费用一般在25%~38%之间,托管了枣阳市人民医院药房、宜城市人民医院药房的托管公司配送费用统一为32个点,基药同样收取;配送费用最高的是托管了江陵人民医院的托管公司,达到了41个点;配送费用最低为8个点,但基药也同样收取。
余凯雄告诉本报记者,1月19日,湖北省卫计委等相关部门召集了部分上书企业代表座谈,有与会的官方人士建议对前期药房托管中出现的乱象进行调查,但未获得与会的卫计委官员的赞同,只好作罢。
湖北省医药商业协会一位副会长对本报记者表示:“高额的配送费用势必造成生产企业不堪重负,只好提高出厂价,重新形成药价虚高,最终还是由患者来承受这些隐性的成本,羊毛出在羊身上。”
湖北省卫生计生委向本报记者明确表示,不反对公立医院进行药房托管,也无意推广这种模式。但公立医院若选择进行药房托管,必须遵循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实际上是对药房托管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对托管乱象进行治理。
灰色利益链
以“医药分开”之名进行的药房托管改革,能否真的如改革方所期,切断医院和药品之间的利益链?
上书企业表示,药房托管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医药分开,药房托管也是医院和药品配送企业两个市场主体之间的市场行为,完全应该由市场主体通过市场竞争而配置资源,政府部门没有必要出台文件强行干涉市场行为。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李洪奇律师认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说,湖北省的新政首先利润分成涉嫌违法,形成悖论:如果此举不属于医药分开,对于非盈利医院而言,药品收入本来就是医院的重要营业收入,按规定不能分红,受托方(经营企业)无权分利;如果此举就是所谓的医药分开,委托方(医疗机构)依然是依赖药品销售所得,只是由以前的自己卖变成现在的别人卖,然后分得销售利润,实际上没有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