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之声持续关注的八旬老人试药产生休克反应,状告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索赔15万欧元案二审,昨天在北京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因拜耳公司突然提出不公开审理的申请,合议庭需要评议,庭审延期。
现年84岁的张老太2006年参加了拜耳公司的新药临床试验,发生休克,被医院认定为严重不良事件。拜耳在《患者须知》中承诺:“如果受试者受到与试验有关的伤害,保险公司会进行相应的赔付”。拜耳拒不承担赔偿责任,张老太起诉索赔15万欧元。
长达四年的诉讼,拜耳公司始终拒不出示保险合同,法院据此一审判决拜耳赔偿张老太5万欧元。但张老太认为这个数额与欧美国家类似案件受害者获赔额相去甚远,提出上诉。多年诉讼,身心疲惫,为何还要上诉?拜耳为何宁愿败诉也不出示保险合同?中国试药者的权益保护能否因此案得到完善?
按照法院的通知,5月10日上午9时,此案二审在北京二中院28法庭开庭,因法庭比较小,旁听座位有限,媒体记者都没有拿到旁听证,而庭审结束的速度也出人意料。
代理律师高梅:拜耳又提交了一个不公开审理的申请,和一部分证据,但是证据不许公开,它认为涉及到商业秘密,鉴于这种情况审判长提出了等合议庭评议拜耳这个申请以后,另行择日开庭。
高梅认为,张老太试药的数据在拜耳新药上市的过程中被运用,而拜耳不按保险合同约定为试药者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索赔,诉讼中对举证时间的故意拖延,以及二审突然提出不公开审理申请,都进一步损害了张老太的利益。
高梅:首先它把汇率拖来拖去占了先机,原来我们告诉的时候一欧元比人民币是1:10,现在是1:8,它在拖的期间,药品安全地上市了,受试者权益的保护和它所获得利益之间没有任何可比性。
此案一审胜诉后,一些人认为,相比较一些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而言,5万欧元已经不少了,高敏对此表示不认同。
高敏:他之所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完全在于他按照中国人的思维和中国现行的损害赔偿标准来衡量这个案子,如果这个案子在美国,欧洲,那可能拜耳公司就要垮了,罚垮了,但在中国,到现在为止,没有。这么大的跨国企业,有义务做诚信的表率,如果你不诚信,那么你要付出巨额的代价。
张老太的儿子廖志杰告诉记者,自从一审胜诉后,张老太始终关注媒体对自己这起案件的报道,虽然没有明说,但是最终告赢拜耳可以说是老人有生之年的一个重要心愿。
记者:廖先生,您的母亲现在身体状况如何?
廖志杰:应该讲相当不好,自从发生这个案子六年来,膝关节手术等于是失败了,那只能是坐着轮椅、拄着拐。
记者:一审判决拜耳赔偿你们5万欧元,但是你们还继续提起了上诉,最主要的上诉理由是什么?
廖志杰:两大理由,一个是一审虽然判决赔偿我们5万欧元主持了正义,但是我们认为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没有法律依据,对于原告显失公平。第二个理由是通过整个过程看出,拜耳公司是在恶意挑衅中国的法律,我们认为它是应该受到惩罚的。
记者:一审法院是以拜耳公司能够提供但是拒绝提供相关的保险合同,以此来推断这个保险合同的规定对拜耳不利,所以作出了部分支持原告的判决,在二审中你们一直强调,要求拜耳公司提供这个合同,为什么要坚持这一点?
廖志杰:我们觉得在这件事情上,事实是非常清楚的,我们打的履行合同的依据也就是这个保险合同条款。据我们了解的情况,“严重不良事件”是在全世界新药试验中一个共同的条款,如果是一个国际联保的保险条款的话,一定不应该有国别歧视和种族歧视。条款它不出示,我觉得要害是在这个问题上,他一定有欺骗中国政府和中国受试者的行为在里边。
张老太告拜耳的官司之所以备受关注,是因为案件暴露出我国法律对在中国境内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受试者的保护存在欠缺,没有纳入《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条例的保护范围,《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等规章要么没有要求对保险措施和保险合同备案,要么缺乏可操作性。北京朝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