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卫生计生委(卫生局),区直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自治区药械采购服务中心:
按照《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挂网采购实施方案》(桂卫药政发〔2014〕6号)和《2014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集中挂网采购文件》等要求,第一批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已公布,为进一步做好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健全药事管理委员会(组)及药品采购监督管理委员会(组),切实加强采购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按规定建立和完善采购药品遴选专家库。药品遴选专家库原则上由药学、医学和管理等方面相关人员组成。落实各方职责,规范遴选、评审、采购等程序,完善采购工作制度。
二、确定采购目录
(一)公立医院采购目录。
公立医院(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满足临床需要的原则,严格按照药事管理委员会(组)集体审定的程序,通过随机抽取专家库专家,在挂网公布的《第一批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内,合理遴选、确定本单位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使用目录。监督委员会(组)抽派代表列席参加药事管理委员会会议,并对药品遴选和议价全过程进行监督。
(二)以县(市、区)为采购用户的采购目录。
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参照前述公立医院采购目录遴选方法,集体研究审定本单位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使用目录。县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汇总整理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使用目录,形成本县(市、区)为采购用户的采购目录。
(三)采购周期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临床需要对本单位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使用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三、做好议价工作
(一)议价时间。
《第一批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已挂网公布,公布之日起,全区各采购用户即可与挂网生产企业或由挂网生产企业授权的合格配送商面对面议价。各采购用户须在2015年4月30日前按要求完成第一批广西常用低价药品议价工作。
(二)议价信息公布。
各采购用户常用低价药品采购使用目录确定后要及时组织开展议价工作。按规定公布议价信息,通知企业响应。各设区市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门户网站是辖区采购用户(含属地区直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议价信息公布的平台。
(三)议价要求。
1.按采购用户进行议价。乡(镇)卫生院(含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以县(市)为单位(由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织)为一采购用户。其他公立医院均为独立采购用户。
2.各采购用户自行确定议价流程、步骤以及议价厂家数、供货厂家数。按照满足临床需求,量价挂钩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各采购用户自行完成与挂网生产企业或由生产企业授权的合格配送商的面对面议价采购工作。乡(镇)卫生院(含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以县(市、区)为单位的采购用户,可采用面对面议价方式,也可跟标所属县级公立医院议价结果,按最低价采购;跟标不了的品种可委托所属县级公立医疗机构以面对面议价方式解决。与生产企业授权的合格配送商议价采购按照与生产企业相同的程序流程进行。所有议定价格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
3.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原渠道跟标所辖市公立医院议价结果,按最低价采购。公立医院承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直接跟标所属公立医院议价结果采购。
4.鼓励同城区域组成医疗机构联合体议价,发挥批量采购优势。
(四)价格填报要求。
议定价格后,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在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交易系统中填报真实议定价格。议定价格在交易系统内公开,供各采购用户查询和参考。同一企业同一药品(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价格不同的,应按趋低原则逐步趋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