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议定价格执行。
2015年5月1日起,全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全部按各采购用户议定价格网上采购和使用《第一批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内的低价药品。
《2010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目录》、《2011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基层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含广西增补)集中采购目录》两目录中已列入国家和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清单内的药品,2015年5月1日起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平台停止其相应系统内网上交易。
四、做好采购工作
(一)采购周期。
常用低价药品采购周期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如遇国家和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相关政策及清单调整,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二)清库。
2015年5月份为本轮挂网采购新旧采购目录更换期。各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做好清库管理工作,要根据实际需求合理填报采购计划和数量,避免盲目采购。在保障临床用药的前提下,尽量减少药品库存。
(三)采购要求。
1.各医疗卫生机构须通过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网平台(http://www.gxyxzb.gov.cn/)采购《第一批广西常用低价药品挂网品种目录》品种,禁止网外采购。
2.同一药品(同品种同剂型同规格)有多家生产商挂网的,应综合考虑药品的质量、价格、供应能力等因素,择优选择采购。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新版GMP)企业的药品;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五、规范合同签订
各采购用户与生产企业或由生产企业授权的合格配送商自主议价确定采购价格后,各医疗卫生机构须按规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药品采购合同应当明确采购品种、剂型、规格、价格、数量、配送批量和时限、结算方式和结算时间等内容。
六、抓好配送工作
填报议定价格和选定配送商两项工作可同时进行。填报议定价格和选定配送商工作结束后即可在药品交易系统或基药交易系统中进行网上采购交易。
药品生产企业是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的药品由其在交易系统内选定的配送商按规定要求及时配送到位。
在整个采购周期内,各医疗卫生机构可根据需要自行在交易系统内生产商选定的配送商中更换配送商。
常用低价药品配送模式启动后,常用低价药品目录以外的基本药物(含广西增补)、非基本药物仍按原配送模式执行。新一轮其它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启动后按要求做相应调整。
七、落实药款结算
公立医院应将药品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天。鼓励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药品生产企业与配送企业结算配送费用。
乡(镇)卫生院(含乡村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应严格执行《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货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桂财社〔2011〕38号)有关规定,统一结算,确保药款按时支付。
八、抓好监督管理
各市、县卫生计生部门要加强组织协调,各市卫生计生部门负责指导所属县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做好辖区各采购用户议价信息接收和网上公布工作。建立健全检查督导制度,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各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履约情况的监督,强化综合监督管理。
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医院及其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医院评审评价及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涉及商业贿赂等腐败行为的,依法严肃查处。
各医疗卫生机构在执行常用低价药品挂网采购过程中遇到具体问题,请及时与自治区药械采购中心联系。
联系电话:0771-2831753 2840557
传真:0771-28403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5年3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