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中标企业,药品配送企业,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4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4〕24号)文件精神,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加快推进公立医院改革,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用药需求。根据我省印发的《2013年度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国家出台的低价药物政策,现将做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执行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
(一)本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将于2014年8月15日正式执行,采购周期暂定为12个月(执行期满后如无通知,将继续执行)。各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医疗机构应根据中标产品目录,做好中标结果执行工作。并于2014年9月15日前完成库存清理工作,与原供货企业完成药款结算等。
(二)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http://www.jlyycg.com.cn),按各自中标目录中规定的药品品规实行网上集中采购。各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应及时响应医疗机构网上采购订单,做好中标药品供应、配送等工作。
(三)本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包括基层和非基层医疗机构两个中标结果。
1、全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各地确定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非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必须严格执行《2013年度吉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详见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交易系统)。
2、全省县级及县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即非基层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2013年度吉林省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详见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交易系统),目录中属于常用低价药品的按本通知中低价药物政策执行。
(四)执行中标结果时,各级医疗机构应当优先采购基本药物,优先采购医保、新农合目录中药品,优先采购同类中标价格较低的药品,科学、合理编制采购计划,制定日常采购清单,集中批量实施采购。除急救药品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每月采购次数一般不超过4次。
(五)各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应严格执行中标目录产品及价格,不得规避药品集中采购,不得网下交易,不得蓄意抬高或变相抬高采购价格,不得擅自将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等。
采购周期内,如遇国家政策性调整药品价格,按调整后的中标价格实行网上采购。
(六)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款实行省级统一结算,各中标企业、配送企业应在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上进一步完善财务信息,严格按照省级统一结算规定进行发票开具和管理。
二、认真做好国家常用低价药物政策落实工作
依据《关于印发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物价局定价范围内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吉省价格〔2014〕141号)等文件,实行“分类管理”。并结合我省实际,“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与基本药物、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现行政策衔接”,根据国办发〔2010〕56号文件在基层继续实行双信封制度,在非基层采取价格放开的衔接政策。
(一)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已中标的常用低价药品目录清单内药品(包括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同时中标的药品),执行本轮招标的中标价格;未中标的企业和产品,基层医疗机构不得擅自采购。中标结果执行后经过监管和监测,对基层短缺的常用低价药品根据临床需要将适时按照低价药有关政策进行组织招标采购。
(二)在我省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已中标的常用低价药品目录清单内药品,我们将这部分企业和产品视为常用低价药品资质合格企业和产品(该企业未中标的其它常用低价药品除外)直接挂网采购,可不执行本轮中标价格,但将本轮中标价格挂网明示,为非基层医疗机构与生产企业提供议价参考价格服务,医院在《常用低价药议价谈判药品参考目录》(详见省医药采购服务平台挂网数据)范围内与生产企业(只限于挂网有资质的企业)参照本轮中标价格完成议价成交后,由医院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备案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