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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4年关于执行2013年度全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目录的通知(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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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轮招标没有中标的临床急救药品,如在常用低价药品目录清单内(含省内增补的),将通过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资质审核,合格后直接挂网采购,价格由医疗机构与中标的生产企业进行议价。

(四)其它资质审核未通过的企业及其产品和已具备资质挂网但不在本轮中标目录内的产品,如在常用低价药品目录清单内,我们将依据相关文件和我省实际情况另行组织挂网采购,采购管理办法另行制定执行。

(五)在执行中如有新政策出台,按新政策执行。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作。各中标企业、配送企业要高度重视,切实保证我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药需求。中标企业(生产企业或进口代理商)是保证中标药品足量、及时供应的第一责任人,被委托的配送企业承担连带责任。应安排专人负责网上订单响应、配送等工作。

(二)加强履约能力。各有关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响应各医疗机构采购订单需求,不论路程远近,数量多少等主观客观原因,均应一视同仁,保质保量及时配送到位。如违反我省药品集中采购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直接追究中标企业责任,并追究配送企业连带责任。

(三)实行不良记录管理。我省将建立不良记录管理制度,对不配送、选择配送、不按规定配送和供应不及时、供应质量不达标、擅自涨价(擅自变相涨价)、非中标药品替代中标药品、配送与需求不一致且不同意更换的,以及存在不正当竞争或出现商业贿赂等情况和行为,报吉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工作办公室,按规定进行网上公示、通报直至取消中标、配送资格。

(四)实行动态调整机制。根据《2013年度吉林省医疗卫生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要求,采购周期内,我省将对中标药品的中标价格实行价格监测联动,动态调整。

 

吉林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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