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8月18日
河南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按照我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安排,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借鉴国际药品采购通行做法,充分吸收基本药物采购经验,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加强药品采购全过程综合监管,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
四条 省政府对全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负总责。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在省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研究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重大问题,制定重大政策,协调并督促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工作。
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按照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的要求,负责制定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采购产品类别和实施方案,组织、协调、推动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
第五条 县级及以上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公立医院必须参加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使用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均应通过河南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采购。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
第六条 参加我省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的各方当事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分类采购药品
第七条 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组织全省公立医院上报药品采购计划和预算。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上报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兼顾妇女、老年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的用药需要。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负责汇总全省医院用药需求情况,依据基本药物目录、医疗保险药品报销目录、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处方集等,按照上述原则合理编制全省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清单,经省医药集中招标采购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意形成采购目录。采购目录要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直接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合理确定每个药品的采购数量,并向社会公布。采购目录要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重大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并与医保、新农合报销政策衔接。
第八条 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3家以上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省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合理划分竞价分组,原则上将公开招标的药品分为2个竞价分组。进一步完善双信封制招标办法。投标的药品生产企业须同时编制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情况,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上市销售情况,标准化的剂型、规格、包装等作为重要指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要依据评标要素得分情况,由计算机评标系统自动生成由高到低的分值排序,确定入围品种和规格,得分相同的药品可并列,但其入围品种和规格数量不得违反相关规定。要强化药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意识,合理控制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数量。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方可进入商务标书评审环节。在商务标书评审中,同一个竞价分组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每组中标企业数量不超过2家。中标企业出现质量不合格、配送不及时等问题时,废除中标企业资格,由候补中标企业中标。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全程监测药品质量和实际供应保障情况,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