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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河南方城县检察院通过召开联席会议,形成了行政执法、公安、检察、法院相互配合监督的长效机制。由检察机关公诉部门派员从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的立案、移送、侦查、逮捕、公诉以及审判等各个环节全程介入,确保案件处理整个过程证据标准一致、强制措施一致、量刑意见一致,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杨飞说。
河北建立情报会商机制
“食药犯罪打击工作的两法衔接工作,只限于案件移送是远远不够的。”河北省公安厅食品药品安全保卫总队政委田广清认为,除了案件及时移送外,相关部门间还应当密切会商,以强化情报沟通拓展衔接边界。
田广清介绍,河北省于2012年启动了11个协作部门参与的省、市、县三级情报会商工作机制,内容包括线索通报、情报研判、案件定性等,有效扩大了衔接的范围。
此外,针对行业性、系统性的犯罪活动,河北省公安机关还联合相关行政部门开展联合性专项检查打击活动,对明显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在联合行动中将工作积极前置,保证了案件的无缝移交。
“从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来看,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制度的框架已基本建立。”田广清说。但他同时也坦陈,在立法、执法和操作面上,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
“实事求是地讲,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对接不畅,导致以罚代刑、有罪不究、有案不移、有案难移等问题在具体工作中还不同程度存在。”田广清说。
他建议,应尽快出台案件移送标准,解决认识不一致的问题。“在我国,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是两类不同的执法行为。在当前的两法衔接规定中,没有对移送标准的具体规定,行政机关对构成犯罪的认识,往往和刑事机关的认定产生‘错位’,制定中央层面的操作性强的移送标准十分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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