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医改办、卫生计生委、食药监局、发改委、工信委、商务局、国税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甘肃矿区、兰州新区有关部门、省属各医疗机构:
现将《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甘肃省公立医疗机构
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及国务院医改办等8部门《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甘肃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以推行“两票制”为抓手,不断深化药品流通领域改革,进一步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供应。通过在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 “两票制”,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严厉打击“过票洗钱”、偷税漏税等药品购销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省全面推开。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二、基本原则
甘肃人口密度小、经济欠发达,药品配送集约化程度低,配送覆盖面窄、配送半径大、配送成本明显高于其它省区。要坚持实事求是、积极作为的总原则,重点做好市场培育和规范引导。
(一)优化资源、强化监管。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强化市场监管,压缩中间环节,降低虚高价格,保障人民群众用药安全,促进医药产业转型升级和健康发展。
(二)分级分类、稳妥推进。通过药品分类、医疗机构分级及区域划分,积极稳妥推进“两票制”实施。以保障全省药品市场供应,尤其以保障使用量小、临床必需及偏远地区、基层医疗机构药品供应为首要前提。
(三)立足实际、保障供应。通过启动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从源头上理顺药品资源分配与县乡村一体化药品配送政策的衔接,建立新的“两票制”配送关系,保障药品及时有效供应。
三、“两票制”的界定
(一)“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
(二)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对因市场战略合作发生产权转移的产品,在产品相关证照审批未完成前允许过渡期增加一票,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子公司与母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四)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流通企业代为销售药品的上市许可持有者可视同生产企业。
四、实施范围及方式
(一)分级推进
1.全省三级公立医院优先在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其过渡期为本方案发布后4~5个月。
2.全省二级以上公立综合医院、中医医院、民族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妇幼保健院(站)、各类专科医院等积极推进“两票制”。
过渡期为自本文件发布至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中标结果公布,企业重新建立新的配送关系止。《甘肃省药品集中采购积分规则》中界定为边远地区的县级公立医疗机构(酒泉市肃北县、酒泉市阿克塞县、张掖市肃南县),执行中可增加一票。
3.为保证边远地区的药品配送,允许药品配送企业在我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以保障基层药品的有效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