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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调整麻精药品流通企业布局 行业或洗牌

1218从国家药监局获悉,为适应近年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精类药品)市场需求总量的变化,将开展继2006年宏观布局后的首次调整,对经营分散、区域性批发数量众多的企业等进行重新布局,近3年麻精类药品年均消费额(以医疗机构购进金额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常住人口在500万(含)以上的,可设立不超过3家区域性批发企业。

卓创资讯医药行业分析师赵镇认为,这次调整是针对药品流通行业的调整政策,将促进优质麻精类药企的利润提升。

重新调整布局

据悉,此次布局要求以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为单位,近3年麻精类药品年均消费额(以医疗机构购进金额计)在1000万元(含)以上且常住人口在500万(含)以上的,可设立不超过3家区域性批发企业;年均消费额在500万元(含)以上1000万元以下,或年均消费额在1000万元以上但常住人口不足500万的,可设立不超过2家。

国家药监局表示,其他设区的市如需设立的,应不超过1家;对交通便利、本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区域性批发企业能够安全配送并保证供应的,可不设立区域性批发企业。其中,北京、天津和上海市可设立不超过3家区域性批发企业;重庆市不超过16家,其中市区不超过2家。而针对因配送半径长或交通不便等特殊原因,确实难以保障医疗机构用药需求的地区,国家药监局补充道,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增设区域性批发企业。

国家药监局强调,区域性批发企业调整工作应当于2013630日前完成。现有区域性批发企业经调整后未取得定点经营资格的,不得再经营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库存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须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各省级药监部门须将本行政区域内的区域性批发企业名单报国家局备案。

择优定点经营

国家药监局表示,将联合地方药监部门,根据申报企业经营规模、经营质量管理水平、市场占有率和服务范围等指标综合评定,对符合条件准予定点的企业,应当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办理择优确定定点经营企业。其中,具备5年以上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经验的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企业药品年销售总额、利税总额和资产负债率水平在所在设区的市位居前列同样优先考虑。

但国家药监局也指出,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予定点:企业及工作人员近2年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企业近5年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区域性批发企业资格的;现有区域性批发企业未保证供药责任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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