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的招标基本按照目前的评价体系,当时原告的企业规模比现在还小,却能中标,这一事例恰恰说明,被告并未排斥、限制中小企业。被告委托代理人称,经过对2013年基本药物中标企业的资格分析,中小企业中标超过一半以上。
原告委托代理人还认为,该采购文件明显存在排斥外省药企条款。《采购文件》“创新能力”评价指标设定“国家级或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和“国家或山东省大容量注射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各得5分。其中符合“山东省企业技术中心”和“山东省大容量注射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条件,明显具有排斥、限制外省投标者的特性。
对此,被告委托代理人予以否认,认为原告委托代理人所举的例证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擅自降低政府采购药品安全标准。《采购文件》“企业产品质量抽检记录”评价指标设定:“申报产品有1个批次抽检记录为劣药,得0分;申报产品有2个及以上批次抽检记录为劣药或1个及以上批次假药,该产品不得参与投标”,记录审核“以2012年以来国家及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发布的‘药品质量公告’为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采购文件》擅自更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对投标人质量信誉资质要求。
对此,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被告的采购行为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0年卫生部等6部门发布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第四十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参加药品集中采购活动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之一是,参加集中采购活动近两年内,在生产或经营活动中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不仅如此,被告加大了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两年内若出现违法违规行为,则取消企业的药品投标资格。
原告委托代理人提出,被告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机制的意见》(【2013】14号)第二条(一)款要求“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激励企业提高基本药物质量”。《采购文件》对此无任何评审条款。
对此,被告委托代理人认为,原告提出的产品通过国家一致性试验,由于该试验于2013年刚开始选取个别产品进行探索,不具备作为一项评价指标而普遍适用的基础。
原告委托代理人认为,本案中正是由于被告委托山东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依据其制定的违法的《采购文件》进行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违反了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城市信用的基本原则,直接导致原告未能中标,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被告依据《采购文件》作出的政府采购行为违法,应予以撤销;判定被告立即纠正违法行为,删除《采购文件》中歧视外省市中小企业的评审条款,并进行重新评审。
此外,双方还就本案是否应作为行政案件受理、被告是否是本案适格被告主体等展开查证辩论。
庭审持续了3个多小时。庭审结束后,被告委托代理人婉拒了进一步采访的要求。
基本药物招标尚存改进空间
这并非第一起药企因质疑基本药物招标不公,状告卫生行政部门的案件。早在2010年,重庆天圣制药集团有限公司将重庆市卫生局告上法庭,称重庆市卫生局在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的评标、定标过程中,遴选标准设置极不合理,同时还以不当理由,使得其部分高质、高产、低价的参选药品不能入围。这场案件以重庆市卫生局败诉告终。
而基本药物招标怎么招、如何更好施行等话题连续几年成为全国两会医药界代表、委员的热议焦点。
山东大学公共卫生学院卫生事业管理与妇幼卫生学系主任徐凌忠教授指出,基本药物招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如何打破利益格局、尽量减少地方保护主义,需要对招标过程以及招标程序加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