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4月1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会上通过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会议明确指出“要严格疫苗流通管理,将自愿接种的第二类疫苗比照国家免疫规划用的第一类疫苗,全部纳入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不再允许药品批发企业经营疫苗,坚决制止通过借用资质和票据进行非法经营的“挂靠走票”等行为。”医药地理在当天发布的《疫苗实行集中挂网采购,批发公司退出疫苗经营》中,针对这一点表示“这无疑意味着曾经在疫苗流通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批发公司将退出疫苗经营领域这个历史舞台,而药品物流企业也将加剧行业整合。同时,疫苗的集中挂网采购,这或许也将为疫苗采购通过招标或谈判议价等方式实现价格管理打开政策空间。”
而在4月23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那么新的《决定》做了哪些改革和完善呢?日前国务院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的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从回答中可以看出,除了严管疫苗流通,在“运输储存、追溯制度、异常反应补偿、违法渎职处罚”等方面均有较大的更改。医药地理将主要更改内容整理如下:
“二类疫苗通过省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采购。” 根据新的规定,二类疫苗参照一类疫苗全部由省级交易平台统一采购,此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建立真实、完整的购进、储存、分发、供应、接收记录,做到票、账、货、款一致。
“明确配送责任” 疫苗生产企业应直接向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配送第二类疫苗,其中关于委托配送规定,接受委托配送第二类疫苗的企业不得委托配送。而疫苗储存、运输的全过程应当始终处于规定的温度环境,不得脱离冷链,并定时监测、记录温度。
“国家建立疫苗全程追溯制度” 疫苗生产企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本条例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疫苗追溯体系,如实记录疫苗的流通、使用信息,实现疫苗最小包装单位的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全过程可追溯。接种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5年。
“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予以补偿” 在《条例》规定的对一类和二类疫苗异常反应补偿机制基础上,国家鼓励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再给予受种者补偿和保障,希望借助保险机构的专业力量,科学、高效、中立地处理异常反应补偿问题,提升预防接种补偿工作的效率,并逐步提高补偿水平。
“严格落实地方政府的属地监管责任” 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种单位和生产企业的违法行为,作了刑事责任的衔接规定。而对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引咎辞职,同时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是对《条例》主要修改内容进行整理,完整内容见下方)
国务院法制办、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的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记者提问:
问:请简单介绍一下《决定》的修订背景和起草过程。
答: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发生后,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彻查“问题疫苗”的流向和使用情况,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相关失职渎职行为严肃问责,绝不姑息;同时抓紧完善监管制度,落实疫苗生产、流通、接种等各环节监管责任,堵塞漏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汪洋副总理、杨晶国务委员也明确要求研究完善长效机制,抓紧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和要求,法制办会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卫生计生委,认真研究调查组关于山东济南非法经营疫苗系列案件调查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完善疫苗经营、预防接种管理制度的建议,起草了《条例》的修改方案,经征求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协调,修改形成了《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