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司法办案中,大多数涉行贿犯罪企业都曾表示不愿去主动行贿,因为行贿行为既增加了商业成本,又增加了法律风险。这些企业的行贿原因往往是担心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提前行贿,而自己则输在了‘竞争的起跑线上’。”
《反贿赂管理体系》正式发布!
近日,国内首个反贿赂领域地方标准——《反贿赂管理体系深圳标准》(以下简称《深圳标准》)发布,并将在今年7月1日起实施。
关于该体系的制定和出台背景,深圳市纪委副书记孟昭文在《深圳标准》发布会上指出,标准化的管理手段引入贿赂治理领域,有助于从行贿受贿两端严密防控贿赂风险,促进全方位、立体式反腐制度体系的建立。
7月3日,深圳举行反贿赂管理体系国际标准和深圳标准培训班,深圳市标准院首次对标准进行解读。
今后企业反腐败反贿赂将不仅针对自身,同时对于其上下游——如供应商、客户等供应链链条也都负有提出反贿赂要求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在预防发现控制贿赂行为时,将全程留痕,以便证明整个过程已实施管控。
“目前的刑事法律中,针对贪污贿赂犯罪,多数针对的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深圳标准》则适用于所有的商业组织,不仅监管企业对国家工作人员的贿赂行为,也同样监管企业间的贿赂行为,相较于刑法监管的范围更为广泛。”北京京师律师事务所刑事诉讼部主任张立文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
早在2011年,英国制定《反贿赂管理体系规范》,率先将标准化手段引入反贿赂管理领域。
在英国倡导下,国际标准化组织于2013年成立了反贿赂项目委员会,着手研制反贿赂管理体系国际标准,中国为参与成员国,在中央纪委国际合作局的牵头组织下,深圳市参与了国际标准的研制。2016年10月,ISO37001《反贿赂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正式发布。
天津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孙明对此特别有感触向记者介绍,“在司法办案中,大多数涉行贿犯罪企业都曾表示不愿去主动行贿,因为行贿行为既增加了商业成本,又增加了法律风险。这些企业的行贿原因往往是担心与其有竞争关系的企业提前行贿,而自己则输在了‘竞争的起跑线上’。”
“《深圳标准》的引入,可以让所有导入体系标准的企业都有了一套可遵循的、可量化的标准,使企业脱离通过不正当手段竞争的怪圈。”孙明说。
值得注意的是,该标准将“贿赂”定义为任何价值的不当好处,即贿赂不仅仅是金钱、礼物、招待等显性利益,也包括信息分享、义务和责任的免除等一些隐性的贿赂方式。
此外,标准要求企业在预防发现控制贿赂行为时,需要留有各种记录,保存文献信息,全程留痕,以便证明整个过程已实施管控,同时以备监督和检查。
“标准要求企业可依托现有的合规、风控、审计等部门成立反贿赂职能部门,并为反贿赂管理体系建设及运行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包括人、财、物等各方面,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方面,要求在聘用合同中包含反贿赂条款和要求,在关键岗位人员录用和晋升时进行尽职调查,持续不断地开展反贿赂教育培训等。”
该负责人介绍,标准提出了应采取的八大管控措施,如对低贿赂风险以上的项目、活动、商业伙伴,特定岗位的员工等开展尽职调查,实施充分的财务控制措施;在采购、运营、销售、人力资源、法律和监管活动等非财务方面加强控制,对提供礼物、招待等利益进行严格管理;要求商业伙伴实施反贿赂管控措施,建立汇报程序和调查处理机制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讲席教授、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评价这一新政时表示,深圳最近发布的《反贿赂管理体系》在反贿赂的机制、制度方面有诸多重要创新,其意义不可小视。当然,其效果如何,自然还有待时间检验,但对于治理商业贿赂是有重要作用的,值得全国其他地方借鉴,也值得高层领导和专家学者做反贿赂的顶层设计时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