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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4月1日启动“4+7”药品集中采购 3个月内返还医保预付款

来源:医药地理  2019-03-20                                       A-A+

31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发布《天津市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其中指出天津将于20193月底出台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调整、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41日启动药品集中采购;并于20204-5月进行中选药物使用情况考核。

         

(一)准备阶段(20193月底前)

市落实国家药品集中采购试点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承担组织领导工作。开展数据分析与风险评估,拟定风险防控预案。出台医保基金预付、支付标准调整、结余留用等配套政策。完成试点品种挂网和购销合同签订工作。

(二)推进阶段(20194月至20203

本市于201941日启动试点工作,组织各级公立医疗机构按要求落实试点品种网上采购;工作小组办公室建立每月监测考核机制。对不能有效完成采购任务的公立医疗机构及时进行约谈。加强对试点品种供应情况监测,防止出现断药现象,同时严厉打击欺诈骗保和非法倒药行为。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4月至20205月)

工作小组办公室组织对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使用情况进行考核,总结推广好的做法和经验,优化药品使用结构,提高全市合理用药水平。

▍“50+50”两阶段付款,3个月内返还医保预付款

天津市医保局按照合同采购金额,分两次向医疗机构预付医保基金(首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后完成;第二次预付比例50%,在购销合同签订6个月内完成),作为医疗机构向企业支付药品采购款的周转金,专款专用。

在此基础上,根据参保人员实际使用中选药品情况,按照医保总额管理有关规定,每月向医疗机构拨付应由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医疗机构使用中选药品并收回资金后,应当在购销合同期结束后3个月内将预付资金返还医保经办机构。(市医保局负责)

▍医院收到医保局预付款5日内付款

严格按照国家要求,做好本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与试点工作衔接联动,及时将中选药品挂网,确保中选药品网上采购顺利实施。组织全市各级公立医疗机构、中选药品生产企业、中选药品生产企业确定的经营企业按中选价格签订带量购销合同,合同明确1年内完成医疗机构上报中选品种用量以及药款拨付要求和违约责任。其中,医疗机构收到医保预付款5个工作日内将相应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经营企业,中选药品经营企业收款3个工作日内将药款拨付中选药品生产企业。(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市药监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每批检测,防范“降价降质”现象

完善对中选药品生产、流通、使用全链条质量监管,坚决防范因价格下降而降低药品质量的行为。为切实保证采购药品的质量,对医疗机构采购的中选药品实施批批检测,即对采购的每一批次中选药品采用近红外光谱法进行检测,同时,中选的全部药品纳入年度药品抽检计划,全覆盖进行标准符合性检验。生产企业履行购销合同,保障药品供给,建立生产企业应急储备、库存和停产报告制度。经营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和医疗机构采购需求及时送达药品。对执行中不能保障质量和数量等行为,采取赔偿、惩戒、退出、备选和应急保障措施,确保患者用药安全。(市药监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加强采购信息监测,保证中选药品用量

加强信息化建设,完善天津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专项药品采购监测功能,对各公立医疗机构实际采购数据、完成情况按月进行监测、总结,确保1年内完成合同用量。在保证中选药品用量的基础上,各公立医疗机构剩余用量仍可采购天津市医药采购综合应用管理平台中其他价格适宜的品种,原则上数量按比例关系折算后不得超过中选药品使用量。各医疗机构要畅通中选药品进院渠道,不得以费用总控、药占比、医疗机构基本用药品种数量限制为由限制进院。对于不按规定采购、使用中选药品的公立医疗机构,采取约谈、通报等形式加强管理,并在医保总额指标、对公立医疗机构改革的奖补资金、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医保定点资格、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对于不按规定合理使用药品的医务人员,按照《处方管理办法》和《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相应条款严肃处理。(市医保局、市卫生健康委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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