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目前,上海市2016年5院6区药品GPO(集团采购组织)采购项目正紧锣密鼓推进实施,首批覆盖150个抗生素和心血管药品,第二批400个药品以及第三批GPO采购目录内剩余其他药品也将在1~2个月内完成采购。同时,重庆本年度23个短缺药品的供应保障也会采用GPO采购形式。
省级双信封入围、地市医疗机构联合带量采购(GPO)
据了解,全国包括深圳在内多个地区拟在2016年内全面启动以GPO作为带量采购的实现形式。一时间地市级医疗机构联合采购和GPO成为业内炙手可热的名词。
去年,全国各省陆续启动了新一轮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经过数月的探索,安徽、福建已完成2015年标期采购,浙江、江苏、天津等省市正式展开在地市层面的带量采购。随着2015年11月最后一批的13个省联入国家药管平台,全国范围内已初步形成如下格局: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演变为技术质量标准入、省级限价入围性质,地市层面医疗机构联合体带量采购(GPO)产生药品最终成交价格。
虽然迄今仅有不足十个省市在按照上述方式推进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更多的省市依旧处于观望态势,但已实施采购地区的探索实践已足以成为众多省份着手实施下一阶段药品采购计划的政策参考。2016年4月国务院常务会议要求医改试点地区扩大至200个地市和8个省份,意味着依照“省级双信封入围、地市医疗机构联合带量采购(GPO)”方式实施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将正式成为主流形式。
医保改革滞后,药采仍陷“以药补医”
由于2015年密集出台的深化医改政策均强调新一轮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应在三医联动的综合改革措施下施行,鉴于医保基金已经成为我国医疗卫生费用的主要支付者,因此,药品医保支付标准政策的出台理应成为实施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方式改革的配套条件。
如果缺乏医保支付方式的相应调整,必然会影响公立医院参与药品集中采购方式改革的积极性,为建立正常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为改革重要目标的医改深入带来困难。然而,继2015年9月人社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基本保险药品支付标准制定规则(试行)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至今,仍未有正式文件出台,药品医保支付标准调整的国家级指导性文件的颁布实施严重滞后于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方式改革进程。
改革先行地区安徽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及安徽省增补目录的基础上制定了基本用药目录(覆盖1118个品种,涉及4141个品规)并将其确定为医保支付范围,将2015年省级集中采购入围价则作为第一轮的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及零售价格、实行零差率的前提下,实施“16+1”单元地市及省直医疗机构联合体药品带量采购。医疗机构直接获取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与各带量采购单元实际成交价的差额作为取消药品价格加成的收入补偿。
受此直接获取降价收益的激励,安徽省2015年药品集中采购实际成交价格大幅下降,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破除了药品价格虚高的不正常现象。然而,安徽的带量采购、医疗机构直接获取议价收益所得的激励方式被企业、媒体和专家广泛诟病为“隐蔽形式”的以药养医和忽视质量风险、唯低价是取的“二次议价”,让安徽省后续的综合改革陷入舆论被动。
有鉴于此,其后浙江省在制定相关改革方案时,同样采取将本轮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入围价作为首轮药品医保支付标准,对于试点的宁波、温州、绍兴等地区带量采购形成的实际成交价与药品医保支付标准之间的议价所得差额,则采取上缴财政、再通过对医疗机构特定方式的考核之后予以返还处理。浙江式的议价收益处置避免了形式上的“以药补医”,同时将这笔收益转变“身份”变为财政对办医事业的直接投入,似乎在道义上取得了成功。
同期,上海则在部分试点区县和医疗机构集团内实施药品GPO采购,要求参与GPO采购项目的药品生产企业在报价时主动承担“物流分摊比例”,并将“分摊比例”考核后返还医疗机构作为鼓励其参与药品采购改革的激励因素。上海的药品GPO采购方式由于使企业议价让利披上了“供应链优化”、“药品服务价值延伸”的技术外衣而更加师出有名,一时为全国各地所关注并可能陆续大范围跟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