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推进我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促进公立医院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健全药品供应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充分借鉴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和药品“三统一”经验,坚持以自治区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方向,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动态管理等措施,有效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降低部分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结合我区实际,积极探索创新,进一步提高医院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
二、工作目标
(一)健全完善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机制,加强药品采购过程监管,规范集中采购、统一配送、药款结算、合理用药行为,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推进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
(二)2015年启动全区公立医院药品(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临床用药,有效降低部分药品虚高价格,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三、主要任务
(一)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
1.实行药品分类采购。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发挥区级集中批量采购优势,由区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对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等缺乏竞争性的药品,执行国家谈判结果,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对未纳入国家谈判范围的,建立多方参与、公开透明的谈判机制,合理议定挂网价格,同时加强此类药品与医保支付政策的有效衔接;对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临床用量小的药品、常用低价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医疗机构依据区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审核、公布的采购目录,按照议价规则,直接与药品生产企业议定采购价格,实行集中挂网,由医院直接采购;对临床必需、用量小、市场供应短缺的药品,由国家招标定点生产,议价采购;对未纳入国家定点生产范围的短缺药品,结合我区实际试行邀请招标、定点生产,保障供应;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药品集中采购周期原则上不少于1年。探索实行省际跨区域、专科医院等联合采购。对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可另行组织以自治区为单位的集中采购。
2.落实药品带量采购。根据全区公立医院药品实际用量,确定带量采购药品的品规。公立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个,兼顾成人和儿童用药需要。自治区药品采购工作机构根据全区公立医院用药需求汇总情况,编制公开招标采购的药品清单,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并向社会公布。
3.科学编制药品集中采购目录。自治区卫生计生委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国家和自治区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自治区药品“三统一”目录,结合公立医院上报的药品采购需求计划,充分发挥医药专家和行业协会的作用,科学合理编制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编制目录时要突出实际、实用、实效原则,优先选择符合临床路径、纳入重大疾病保障、重点新药创制专项、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药品,兼顾妇女、老年人和儿童等特殊人群用药需求,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参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遴选原则和示范药品,结合实际合理编制。对于临床诊疗必需的,并且在采购周期内新批准上市的药品和未编入我区药品集中采购目录的药品,为保证临床急需用药,可允许公立医院依照相关规定备案采购,采购金额不超过医院总药费的10%。也可经过药物经济学和循证医学评价,组织公开招标进行采购。自治区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目录可根据国家政策及我区实际进行动态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