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制度越完善,市场体系越健全,技术成果价值就越高。
复星医药(600196)2013年10月23日晚间公告,公司控股孙公司重庆复创医药研究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复创)将以3.88亿欧元转让fotagliptin benzoate(苯甲酸复格列汀)及Pan-HER Inhibitors(Pan-HER受体抑制剂)的知识产权及相关权利。
23日,重庆复创与SELLAS Clinicals Holding AG(简称SELLAS )签署了相关知识产权、开发和商业化权利转让协议,由重庆复创向SELLAS转让重庆复创及其全资子公司所拥有的对苯甲酸复格列汀及Pan-HER受体抑制剂在全球(中国除外)范围内相关知识产权及开发、商业化、销售和分销、再许可、对外许可和其他适用的权利、所有权和利益,转让价格为3.88亿欧元,转让款将依转让协议按各期临床试验及报批进展分期支付。同时,相关产品获得美国和/或欧洲批准后,重庆复创将有权获得苯甲酸复格列汀及Pan-HER受体抑制剂在相关区域的净销售额提成,并有权获得最终拥有苯甲酸复格列汀及Pan-HER受体抑制剂权利的SELLAS子公司3%的权益。
另一方的消息,信立泰(002294)10月24日公告: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甲方”)与重庆复创医药研究有限公司(“乙方”)于日前签署协议,将fotagliptin benzoate(苯甲酸复格列汀)在中国大陆地区内的独家开发和市场权利(包括所涉技术秘密、中国专利申请权和/或基于该申请获得的中国专利权及中国临床研究批件)转让给深圳信立泰,转让价格为人民币2500万元;同时,产品上市时起至专利权期满或失效期间,深圳信立泰每年将根据该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销售收入小于等于人民币30000万元时,提成比例为2%;销售收入大于人民币30000万元时,提成比例为1%)向重庆复创支付提成费用。
信立泰(002294)公告的苯甲酸复格列汀国内受让价格与其在欧洲1.94亿欧元的受让价格,相差65倍(按1欧元=8.3849人民币元折算),引起各界极大的关注。
各执一词的业界看法
价差为65倍,这样的公告可谓石破天惊。这也引出了一个缠绕医药界多年的命题:技术成果价值几何?中外神价差的逻辑在哪里?
“医药技术成果”宛如一头大象,大家标准不一、各执一词,我们对这头大象的认识就如盲人摸象。伴随着惊讶、困惑、质疑、羡慕嫉妒恨,研发方、受让方、资本方,各说各有理。
其实,对于医药技术成果这头大象,我们又何尝真的看清楚过呢?
研发方摸象——历史的朴素逻辑
买的没有卖的精。搞技术的深谙技术的价值,在卖技术之前会有个横向的价格比较。但技术成果从当年的几万元一跃到如今的7~8位数,65倍价差固然很好,不过是否有点夸张了?
旁观者清
计划经济时代,在八十年代甚至更早些时候,研发和生产只是不同的社会分工,没有独立核算的概念,技术成果都是由国家无偿且统一划拨的。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拨款从全额拨款到部分取消直至全部取消,这就促使技术成果拥有者(研发方)把成果以“协议价”卖给企业(受让方)。当然,当时的成交价在今天看起来是很低的。由于是“摸着石头过河”,一开始大家心里都没有底。其实,买卖双方的价格依据,就是是否能弥补原来国家减少的行政事业拨款或者略有盈余,没有真正依从价值规律来践行,问题的种子也从此埋下。
今天看来,当时所谓的“市场”价格与目前我们所熟悉的市场价格,不是同一个概念。其更确切合理的解释可以称作“协议补贴价”,含有国家补贴的深深烙印(计划经济时代的制度补贴)。而现在的市场价格就是以当时的成交价参照而来,价格参照低估延续至今,价值低估从当时开始延续至今。由于参照体系本身就是贴水的,因此,从技术成果产生的本源看,其价格是远离技术价值本身的,没有真正反映其内在价值,即存在严重的价值低估。技术成果低估根深蒂固的原因即在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