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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医改新政 公立医院药房或托管给药企

日前,湖北省在全国率先出台《关于加强全省公立医院药房托管工作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下称《指导意见》),拟在全省公立医院推行“医药分开”,将医院药房托管给药品经营企业,进一步压缩药品利润,降低药价。

受托双方均戴上“紧箍咒”

13日,湖北省卫计委、工商局、物价局等六部门联合出台《指导意见》,明确我省已经积累部分公立医院开展药房托管工作尝试的经验,可以在全省公立医院进一步推进药房托管工作。同时,我省也明确,虽然已经有了尝试,但这仍然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操作和程序还亟待规范。

据介绍,药房托管是指医疗机构和药品经营企业签订合同,将药房交给具有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进行管理,由于仍然需要统一网上招标采购、统一配送,药品利润得到进一步压缩,药价有望下降。

《指导意见》明确,公立医院“出租”药房必须坚持医院的公益性质,前提是确保药品质量和药事服务,对受托方和委托方的行为都做出了严格限制,比如受托方不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行垄断经营、不得干预医院的临床用药目录等6项行为,而委托方不得削弱药事管理和临床药学服务工作、不得有“大处方”、统方、开单提成等8项行为。

恶意抬价、药品质量不达标将追责

业内人士指出,此次湖北省的《指导意见》创新了保证金制度,也就是经营企业要向医院缴纳少于或等于上年度药品销售总金额10%的保证金,用于保证合同执行、保障药品质量、药害事件赔付、药品配送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等。

为了防止出现贿赂中标等问题,湖北省明确实行市场清退制度,对蓄意抬高价格或恶意压低价格、药品供应质量不达标、未按合同规定及时配送供货、向采购机构和个人进行贿赂或变相贿赂的,一律记录在案,并按照规定对相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求刑事责任。同时建立行贿企业的“黑名单”制度,凡列入“黑名单”的企业,两年内取消其参加药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招标投标的资格,医疗机构不得采购其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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