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药创新促进会(以下称我会)针对湖南省近期开展的药品招标工作撰写了研究报告,并于2015年1月30日报送湖南省药品集中采购管理办公室(以下称湖南省药品招标办),同时在我会官网上公布。
湖南省药品招标办副主任胡茹珊于2015年2月3日下午4点半致电我会,主要表达了以下几点意思:
1、对我会进行批评和指责。指责我会权力太大,对湖南招标工作都“敢”指导;仅仅收了几家企业的钱就胡编乱造,所说意见不具任何专业性;不应该将意见挂网让全国人民都知道;她还表示征询了律师意见,认为我会这种行为违法,要起诉我会。
2、大部分企业是支持湖南招标结果的,在议价过程中,个别企业认为专家砍的价砍得太少,企业甚至还可以给更低的价;另外,许多原来弃标的企业(包括抗议的企业)都向湖南药品招标办表示自己闹错了,要求可否重新确标。
3、要求把《湖南日报》1月30日发表的《揭秘湖南新一轮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报道挂在我会网站上。
2月4日上午10点半,我会相关负责人主动与胡茹姗主任进行联系,就前一天的电话内容进行回应与沟通。胡主任再次表达了以下意见:
1、认为药促会没有对湖南省药品招标实施方案进行认真研究,没有通过调研和论证,也非直接转交企业意见,而是通过恶意歪曲事实,妄下结论性意见,从而误导部分应该确标的企业没有确标。
2、人机对话是专家议价方式之一,是部分省份已经成熟的阳光公开的做法;参加议价和竞价打分的临床专家,比价格主管部门和药学专家更清楚药品的进价、销售价,更懂得药品在市场运作中的价格空间,砍价绝对有理由。
3、认为我会将给湖南省药品招标办的意见函公开挂网的做法违法,湖南省药品招标办不会通过正式回函的方式回应我会,而是要走法律程序起诉我会,要求我会撤掉挂网的意见函并公开道歉。
对此,我会相关负责人做出如下回应:
1、我会是民政部批准成立的由国内民族创新型制药企业及研发机构组成的国家一级社团,以“创新、产业化、国际化”为宗旨,以促进我国医药产业创新发展和提高人民群众健康保障水平为己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明确指出:“发挥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在法治社会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发挥行业自律和专业服务功能。发挥社会组织对其成员的行为导引、规则约束、权益维护作用”;还特别指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要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加强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制度建设,努力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我会作为社会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没有任何强制他人行为的权力。
近几年来,我会多次向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就我国医药政策提出研究意见和建议,得到国务院领导的批示和肯定;我会还多次接受国务院有关部委委托的政策研究课题项目,为完善我国医药政策环境建言献策。2010年以来,我会针对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药品招标工作提出了研究意见。我会切实贯彻党中央精神,根据相关行政法规,依法履行社会团体职责,反映会员单位正当权益,这既是党中央精神、相关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正当权利,也是我会应当承担的责任。
2、我会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文件精神对湖南省药品招标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维护会员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不存在胡编乱造、恶意歪曲的动机。我们认为医药产业与社会、政府应当共同承担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人民群众医疗卫生水平,降低医疗费用的责任。各方所有行为都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在公开、透明、公正的基础上,实现让人民能够用上放心药的最终目的。
3、我会依据国务院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民政部、财政部以及我会章程的规定,通过法定、民主的程序,由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会员企业的会费标准,会员企业自愿参与我会的社团活动。胡主任认为我会收钱即代表企业说话,是对我国社团管理制度的极大误解。难道收了会费漠视会员企业的正当权益,不去反映会员企业的正当合理诉求是社团应有的行为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