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了《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为《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正式将公立医院药品招标采购工作纳入国家统一方案体系,被国家定调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医药地理小编在此为大家梳理总结了新老政策的不同点,并简单对其进行了对比点评:
2010年7月原卫生部规财司下发《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的通知》(以下简称《64号文》),成为非基药招标的纲领性文件;
2010年11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56号文》),成为基药招标的纲领性文件;
2015年2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是综合基药与非基药招标的纲领性文件,在新形势下替代了64号文与56号文的功能。
点评:《指导意见》是指引各省市药品招标方向的纲领性文件,由于《意见》主要是借鉴了基本药物的的采购经验,而基本药物的采购整体是低价导向,可见,政府已明确了加大药品招标降价力度的意愿。
《56号文》鼓励各地采用“双信封”的招标制度。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行业排名、市场信誉,以及GMP(GS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历史情况、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保证基本药物质量。只有经济技术标书评审合格的企业才能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商务标书评审由价格最低者中标。各地也可以通过设立资质条件的方式,对投标企业进行筛选;还可以根据基本药物质量和价格等要素设计评分指标体系,对投标企业进行综合评分。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会同采购机构根据供货主体和实际情况,合理设计本省(区、市)的具体招标办法;
《指导意见》进一步完善双信封评价办法。经济技术标书主要对企业的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资质认证、药品质量抽验抽查情况、生产规模、配送能力、销售额、市场信誉、电子监管能力等指标进行评审,并将通过《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2010年修订)》认证情况,在欧盟、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地区)上市销售情况,标准化的剂型、规格、包装等作为重要指标。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方可进入商务标书评审。在商务标书评审中,同一个竞价分组按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对竞标价格明显偏低、可能存在质量和供应风险的药品,必须进行综合评估,避免恶性竞争。优先采购达到国际水平的仿制药。
点评:政策从本质上看仍然过度注重价格要素,主张通过激烈的市场竞争来降低药品价格,而《指导意见》则强调商务标评审要避免恶性竞争。可见在新政策的管制之下,价格市场逐渐放开。在药品降价的大环境下,企业应主动调整市场准入成本及财务费用等,以提高自身核心竞争力来实现可持续性经营。
《56号文》规定基药药品回款时间原则上从交货验收合格到付款不得超过30日;
《64号文》规定非基药药品回款时间从货到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
《指导意见》则指出在医保、新农合资金按月提前拨付、按月及时足额结算的前提下,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并鼓励药企与医院直接结算。
点评:《指导意见》规定了“回款时间不超过30天”,比《64号文》有较大进步,在加速药价的回款问题上有了更严格的管理方案,但是否能够稳定的向下推行,还有待观望。
《56号文》对药品分类采购,规定了:
——对独家生产的基本药物,采取与生产或批发企业进行单独议价的方式进行采购。
——对基层必需但用量小的特殊用药、急救用药,采用邀请招标、询价采购或定点生产的方式采购。
——对临床常用且价格低廉(建议为日平均使用费用在3元以下的基本药物,具体标准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或者经多次采购价格已基本稳定的基本药物,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