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省四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及其部分非试点区域都在进行不同形式的变相二次议价,这既不利于减轻患者负担,又严重阻碍医药经济可持续发展,是已被破除的以药养医模式的恢复。对此,我们强烈呼吁维护省级药品集中采购成果,坚决制止变相二次议价。
一、变相二次议价的现状分析
变相二次议价被披上“医保支付价下医院团购议价”的外衣,其本质仍是否定中标价、以药养医。医疗机构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标价(或医保支付价)基础上,对中标药品进入医院采购之时,再进行一次带量或不带量的砍价,差价部分上缴财政后再奖励返还医疗机构,并不让利给患者。这样的利益驱动使四个试点城市的变相二次议价风起云涌。
绍兴市要求中标企业在省级中标价基础上强行普降6%,且一旦其他试点城市形成更低价格时直接联动改变。
宁波市对抗菌素一刀切降价,没有任何带量承诺,且其拟成交结果显示存在内外有别:外资药中标率54%,平均降2.85%,最大降18.42%;而国产药中标率33%,平均降17.17%,最大降50%。
温州市药品采购联合体采购实施细则基本上按降幅考虑,未提带量采购;而乐清市则野蛮操作,要求一次性下降15%而无量的承诺。
在杭部分省级医院强行降价10%,不同意就出局!杭州市也没有给出带量采购的承诺,只是要求降价……
二、变相二次议价的危害性
1、背离医改大方向,趋利性明显
美其名曰在医保支付价下的医院团购价,名义上符合国办发〔2015〕7号和国卫药政发〔2015〕70号文件精神,但本质上仍然是彻头彻尾的二次议价,将医保基金作为医疗机构的奖励,是以药养医的升级版,本质上是医疗机构吃了全体民众健康的回扣!是一场设计精巧的公开索要巨量商业贿赂的闹剧,是变相挪用医保资金的违规行为。这也是变相二次议价简单粗暴降价的动力之源!
2、违反相关法律
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理念,而二次议价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且为相关政府文件明文禁止。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因此,无论是地方政府还是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均没有法律依据在政府许可的药品招标制度外再行设定新的行政许可制度。
二次议价同时违反《招投标法》、《合同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多项法律法规。如《招标投标法》明确规定招标结果包括中标价格受法律保护,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否定省级药品集中采购的成果
现行省级药品招投标是政府主持的准行政行为。浙江省《2014年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实施方案》明确规定:浙江省药械采购中心是全省唯一的采购经办机构,代表全省实施范围内的所有医疗机构开展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采购中心向所有中标企业发出中标通知书,并与所有中标企业签订药品购销合同(注:实际未签订);报价为投标企业该产品的实际供货价格(包含配送企业的配送费用)。
而变相二次议价否定了政府招投标的结果,即以排除资格来否定中标企业、以缩小范围来否定中标品规、以重新议价来否定中标价格。这明显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更损害了政府的公信力,否定了实施方案的初衷。
4、浙江省医药产业受到严重伤害,最终导致浙江省企业药品价格越来越低、医保负担却越来越重、老百姓负担始终没有减轻。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从医药大省向医药强省转变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2〕99号)中指出,“提高本省药品制剂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中的份额”,但同期浙江省医药产品在本省集中采购中份额2012~2014年分别是13.68%、13.88%、13.89%,没有明显变化。
而前30位大企业占比则从84%降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