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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次,具体时间由各县(区)药招办统一确定并监督执行。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每月提交药品采购计划原则上不超过6次,由各医疗机构确定后严格执行。对于急救药品,可根据需要随时提交采购计划。
六、医疗机构应当做好到货确认
药品送达指定地点后,配送企业要协助医疗卫生机构检查验收。验收完毕后,医疗机构应当及时进行网上到货确认。各医疗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推诿网上到货确认工作。对于超时进行到货确认的医疗机构,将进行通报批评并予以曝光;对于恶意不验收、不进行网上到货确认情节严重的,自治区药招办将组织专项调查后,按照政策规定严肃处理。
七、要加强采购配送监督管理
各级药招办要加强药品网上交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充分运用交易平台的网上监管系统,动态监督本辖区医疗机构的药品采购、配送、到货确认、付款等情况。自治区药招办将于近期对各市、县(区)网上交易和监督管理情况进行专项检查,确保各项政策落实到位。
八、要及时反馈问题和困难
在执行药品网上交易政策的过程中,各市、县(区)要注意收集医疗机构、配送企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及时逐级进行反映。医疗机构和配送企业在反映问题时,必须要提供准确详细的信息资料,以便及时研究解决。
附件下载:药品目录
1、宁夏二、三级医疗机构“三统一”暂不招标网上交易药品目录
2、宁夏二、三级医疗机构备案采购网上交易药品目录
自治区药招办
201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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