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家“两票制”政策最终文件到底有没有定稿?什么时候将签发?
对此,很多人没有答案。
但赛柏蓝通过对相关文件的分析及逻辑推理得出结论:国家的两票制政策文件已经定稿,并即将由九部委联合印发。
国家“两票制”政策文件即将印发
我们判断的依据是,12月2日传出的《重庆市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实施方案(试行)》(初稿)。
该方案第一句话就是“根据国务院医改办等九部委(局)《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要求,为做好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两票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一句就提到了文件的依据是国家的“两票制”文件,如果国家的文件都还没有定稿,又如何“依据”呢?因此赛柏蓝判断,国家“两票制”政策文件已经定稿。
同时,文件的名称将为《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这一文件是由九部委制定的。至于是哪几个部委,赛柏蓝只能靠猜了,具体如下:
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商务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欢迎你也来留言,猜猜看。
另外,根据上周赛柏蓝等在昆明联合举办的第三十届中国医药产业发展高峰论坛上的相关信息,我们判断国家“两票制”政策文件即将联合印发,甚至有可能在下周就会到来。
“两票制”如何界定、如何做?
12月3日,赛柏蓝曾发布了《重庆两票制来了!最接近“国家版”》一文,认为重庆“两票制”将成为现阶段最接近国家“两票制”的文件,通过对重庆“两票制”文件的分析,可以梳理出国家“两票制”的相关信息。
而这其中,最主要的便是对“两票制”的界定。重庆对“两票制”的界定为: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合规委托生产的药品,委托企业(集团)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可视同生产企业;以上情形仅限1家商业公司、1家国内总代理。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总公司、分公司、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之间挑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调拨一次。对于实施药房托管的公立医疗机构,经营企业可委托其托管放配送,但不得发生购销行为,即不得开票。
这应当也将是国家对“两票制”的界定。
在如何做到“两票制”上,重庆方面规定:
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时,必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票上应列明销售药品的通用名称、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等,不能全部列明的,应附上应税劳务清单。所销售药品还应附销售出库单,出库单上要列明药品名称、剂型等11项内容。
流通企业购进药品时,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税票。到货验收时,应验明税票、供货方出库单与实际购进药品品种、数量,并做好记录,做到票、账、货相符。
医疗机构和药品生产、流通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时,必须将执行“两票制”写入合同条款。医院在入库验收时,必须验明票、账、货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
医院不仅要向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其原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两张发票的生产企业名称、批号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鼓励使用电子发票或原件扫描件电子版等验证“两票制”。
两票制“时间轴”
4月6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