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PharmaNews 调研报告 业界动态 正文
内容搜索
热门内容
推荐内容
最新内容
反馈意见和建议

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设入罪门槛

昨日,最高检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司法解释,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快递成为假药流通重要渠道

新闻发布会上,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韩耀元介绍,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制售假药、劣药违法犯罪行为呈现高发态势。

从犯罪特点上看,制售假药、劣药犯罪行为的产业链特征明显。许多制售假药、劣药的犯罪分子形成利益联盟,有的已形成了产、供、销“一条龙”的犯罪网络,有的形成了跨省市、组织严密的犯罪团伙。

在药品流通领域,未取得合法资质,非法生产、经营药品的行为较为突出,利用互联网、快递等现代物流手段成为假药流通的重要渠道。

韩耀元表示,对生产、销售假药罪不再设置入罪门槛,除“销售少量根据民间传统配方私自加工的药品,或者销售少量未经批准进口的国外、境外药品,没有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或者延误诊治,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以外,对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都应该追究刑事责任。

该司法解释首次明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明知是假药、劣药而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或者为出售而购买、储存的行为,应当认定为“销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应当酌情从重处罚。

刑法修正案准备增加“资格刑”

对于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制售假药并受到刑事处罚后能否继续从事医生职业,最高法研究室副主任胡伟新表示,正处于征求意见阶段的《刑法修正案()》准备增加规定资格刑,如果通过,未来像这种情况法院就可以判决禁止他从事相关的工作。

同时,该司法解释重点明确了生产销售假药的从重处罚情节。包括生产、销售的假药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等六种情形。

从重处罚六种情形

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或者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

属于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避孕药品、血液制品、疫苗的

属于注射剂药品、急救药品的

医疗机构、医疗机构工作人员生产、销售假药的

在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生产、销售用于应对突发事件的假药的

两年内曾因危害药品安全违法犯罪活动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


 

 
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     发送给您QQ/MSN上的好友


相关文章

  药价市场化改革方案过会 推荐14股

  医改“合肥样本”正在弯道超越

  传统医疗从业者切入新硬件领域:“掌上心电

  中医最应该“约战”的是科学化

  全球十大研发投入最多的公司,药企占据半壁

  危言耸听还是不差钱?塔夫茨药物开发研究中

  未来如何治病?吞下一个机器人医生

  我国18岁以上居民糖尿病知晓率36.1%

  新华时评:“药”不放心是大“病”

  风向变了:发改委考虑让外企在国内搞转基因

最高检:生产销售假药罪不设入罪门槛都应追

最高检: 互联网及快递已成假药流通重要渠道

修正为“药材霉变”致歉未提“造假”

甘肃低价药采购再爆冷门 最多可进行三轮议价

全球医疗器械将有统一“身份证”

江苏再次就低价药采购方案公开征求意见

浙江增补5种紧缺药品

埃博拉攻入亚洲!印度发现首例病例

药价改革中缺失的几个环节

全球医疗器械将有统一“身份证”

 
相关评论

    
本文章所属分类:首页 调研报告 业界动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