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8月11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官网上发布《关于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的公告(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公告》)。公告表示,近年来,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仍有部分2007年前批准上市的品种未按照批准的生产工艺组织生产、改变生产工艺不按规定研究和申报。为此,总局决定开展药品生产工艺核对工作。征求意见时限至9月10日。
事实上,早在6月底总局在北京召开的一致性评价会议上,加大处方和工艺变更核查力度的声音就已经发出。有业内人士认为,生产工艺核对是继临床实验数据造假、药品经营流通整改后,药企需面对的又一项重大合规挑战。
生产工艺自查开始
在药品生产企业对药品质量负主体责任被一再强调的背景下,公告要求,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药品生产企业应对每个批准上市药品的生产工艺(中药为制法,下同)开展自查,自查内容为药品的实际生产工艺与报经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是否一致。
此外根据《公告》内容,此次生产工艺自查时限为:2016年10月1日前完成自查并上报。如果按征求意见截止日算,还有将近1个月时间,与去年临床试验数据自查时限相似。
影响药品质量即停产
根据自查结果不同,公告提出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分为以下几种:
(一)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一致
自查资料与生产工艺资料一并归档,作日常监管与现场核查的备查资料使用。
(二)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不一致,但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不产生影响。
首先需要对生产工艺变更展开充分的研究论证。之后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补充申请。
(三)实际生产工艺与批准生产工艺不一致,并且生产工艺变化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
论证后,如果生产工艺对药品质量产生影响,企业应立即停产。之后按照《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提出“改变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补充申请。补充申请获批后,药品生产企业方可继续生产。
(四)未按时完成工艺的研究验证、提交补充申请等相关工作。
药品生产企业应于2017年6月30日前完成在产品种生产工艺的研究验证、提交补充申请等相关工作,其他暂不生产品种应于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上述工作;未按时完成的,应停止生产。
(五)其他可暂不停产的情况
此外,《公告》表示,发生过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但生产企业能够确保产品安全有效的,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暂不停产,但需要按本公告要求提出相关补充申请。
1、相关品种在《药品注册管理办法》2007年修订实施前已经发生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此后一直正常生产,生产工艺稳定且未发现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的;
2、相关品种发生影响药品质量的生产工艺变更,变更后的生产工艺属于技术进步或创新的。
飞检不一致将按假药处理
回望去年的临床试验自查和今年年初的药品流通自查,一纸自查公告仅仅是全面整治的开始。不难预见,此次工艺自查公告发布后,一些配套细则也将陆续出台以确保此次工作的成效,其中就包括近年来愈发普遍的飞检:
《公告》表示,2016年11月1日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将组织专家对药品生产企业开展飞行检查。检查中发现实际生产工艺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工艺不一致的,其所生产的药品按假药论处。药监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对涉事药品生产企业进行处罚,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相关责任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上,早在2007年,生产工艺是否合规就已经成为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的重点监管对象。但企业在实际生产中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的情况还是时有发生,而合规观念缺失就是一项很重要的原因。例如,此征求意见稿发出后,网上有观点认为,产品投产多年,工艺变更是不可避免的。诚然如此,但对于工艺变更所需提供的补充材料及申请,我国早就有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