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PharmaNews 行业信息 法规公告 正文
内容搜索
热门内容
推荐内容
最新内容
反馈意见和建议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出台《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下简称《意见》)。

《意见》要求,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部署,编制信用信息目录,结合食品药品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加快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收集、管理与公开,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最大程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分三个阶段。2016年底前,主要完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启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按产品分类特点探索制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初步构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2017年—2018年期间,初步建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完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评价制度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全面推进信用体系建设。2019年—2020年期间,建立起国家、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并与相关监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与交换、信用结果公开与联合惩戒,初步实现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形成社会共治格局。

《意见》提出,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建立信用信息目录及管理制度,规范信用信息收集与管理的权限、内容、渠道、方式和方法,构建全国统一的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与相关部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要在信息产生之后的7个工作日内录入信用信息。要按照分类合理、评价科学的原则,制定食品药品安全信用评价制度与方法。要加强信用信息的使用,将信用信息作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行政审批和日常监管的重要参考。要实现跨部门联合惩戒和守信激励,加强信用信息公开,构建信用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建立公开查询窗口,方便人民群众查询,开展“信用示范企业”创建和宣传教育活动,营造“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良好风尚。总局将选择有一定基础的地区和企业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逐步在全国建立起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运行长效机制。

《意见》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把食品药品企业安全信用管理、信用记录作为对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的重要依据,督导企业履行食品药品安全信用建设主体责任。把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作为日常工作的重要内容,加快实施推进。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食药监稽〔20152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总局机关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工作部署,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以下简称《规划纲要》),为加快推进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建设,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家统一规划和部署,编制信用信息目录,确定各类信息公开共享范围,结合食品药品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加快建设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信息数据库和信息交换共享平台,加强信用信息收集、管理与公开,开展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等级评价,实现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最大程度保障食品药品安全。

(二)工作目标

第一阶段(2016年底前),主要完成食品药品安全信用体系的顶层设计,完善相关制度,建立企业及相关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启动信用信息数据库建设工作,按产品分类特点探索制定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标准,初步构建信用等级评价机制。

查看所有的文章内容需要 VIP会员权限 查看


 

 

点这里复制本页地址     发送给您QQ/MSN上的好友


相关文章

  最严《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明年1月1日起

  最新《生物制品批签发管理办法》三大要点 看

  深圳:不得向科室和医生下创收指标

  CFDA再发文:进一步加强药物临床试验数据自

  《中医药法(草案)》立法在即 众议中医药“

  临床数据造假下的监管之殇 仍需完善顶层设计

  辽宁出台史上最严医用耗材供应配送管理办法

  证监会就股票发行注册制等答问

  四川研究部署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

  CFDA:注射用头孢硫脒引起的过敏性休克及儿

人社部:医保“两定”年底前取消

CDE公布评定原则 10种儿童药优先审评审批

师承”也可获医师资格 我国拟出台首部中医药

医疗器械通用名命名规则明年4月起施行,禁止

相关评论

    
本文章所属分类:首页 行业信息 法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