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自治州卫生计生委,委属各单位,行业、系统、民营医院: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门《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药政发〔2014〕36号)要求,现就做好我省低价药品采购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类采购
(一)对纳入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实行分类采购。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低价药品,由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组织汇总采购计划,与药品生产企业进行报价议价,在省级药品采购平台集中采购,以县为单位集中支付。公立医院使用的低价药品,由医院与省级药品采购机构挂网的药品生产企业议定成交,实行网上采购,要优先采购通过新版GMP认证生产企业的药品,并与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药品经营企业签订购销合同,明确付款程序和时间。
(二)鼓励创新和探索保障低价药品供应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协调作用,要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采购中的参与度,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医院与基层药品采购联动,以市(州)为单位实行区域内医疗机构或医联体联合采购管理,保障供应。
二、改进价格管理
(一)根据《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856号)要求,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对纳入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的药品,取消针对每一个具体品种制定的最高零售限价,在日均费用标准(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内,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药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或调整价格。
(二)对国家定点生产统一定价的临床必需但用量小的短缺药品,以及由国家进行价格谈判的专利、独家药品,按照国家确定的价格执行。
三、做好政策衔接
做好低价药品与我省药品招标采购政策的衔接,统筹处理好低价药与基本药物和非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协调。
(一)日均治疗费用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照低价药品价格政策执行;不符合低价药品标准的,按现行有关价格政策和我省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配送等相关要求执行。
(二)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所列品种剂型下的各个规格均纳入直接挂网药品目录,执行低价药品相关政策。涉及基本药物目录的其他剂型规格暂不纳入此次挂网药品目录。
(三)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中的毒、麻、精、放等特殊药品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定执行。
(四)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强化监督挂网企业执行政策、履行采购合同,为药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提供服务。省级药品采购机构要制定低价药品采购工作方案;根据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及时调整并公布低价药品挂网采购目录;制定低价药品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资质条件,并及时将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药品企业挂网公布,并定期调整,及时更新;定期公布低价药品最高和最低议定价,供各医疗机构参考;定期公布上报药品配送率和不良记录等信息;定期公布上报我省短缺药品具体品种、剂型、规格和用量等信息;定期汇总上报我省实行低价药品政策后仍然采购不到的具体品种、剂型、规格。
四、完善使用政策
(一)全省所有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坚持从基本药物目录中合理选择配备和使用药品,基本药物使用金额不得低于药品使用总金额的80%,确因临床需要使用非基本药物的,须在国家和省低价药品清单以及省医保目录中遴选,并优先配备使用低价药品。使用低价药品清单外医保药品,须从《2011年度青海省医疗机构非基本药物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中选择。市(州)卫生计生部门要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定位和服务能力水平核定使用非基本药物,并报省卫生计生委备案,包括药品通用名称、剂型、规格、使用数量等。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全面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二级医疗机构基本药物使用金额不低于药品使用总金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