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集团是医疗行业近期的热门话题之一,今天与大家聊聊关于医生集团和医生多点执业的一些法律问题。
多点执业相关的两个重要法规的解读
2009年9月11日,原卫生部下发《关于医师多点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政发〔2009〕86号),2014年11月5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发展改革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国卫医发〔2014〕86号)。上述两个法规对医师多点执业规定如下:
1.多点执业的概念
医师多点执业是指医师于有效注册期内,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定期从事执业活动的行为。
2.医师多点执业的资格条件
上述《关于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的若干意见》规定,符合以下条件的医师,可以申请多点执业:
(1)临床、口腔和中医类别医师;
(2)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从事同一专业工作满5年;
(3)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医师多点执业工作;
(4)最近连续两个周期的医师定期考核无不合格记录。
3.执业范围
医师在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外的其他医疗机构执业,执业类别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一致,执业范围涉及的专业应当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二级诊疗科目相同。
经全科医师培训合格的医师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多点执业的,在执业类别不变情况下,可增加注册全科医学专业。
4.执业地的限制
原则上应当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执业,执业地点不超过3个。
5.医师多点执业的人事(劳动)关系
医师与第一执业地点医疗机构,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并由第一执业地的医疗机构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医师与多点执业的其他医疗机构分别签订劳务协议,应当约定执业期限、时间安排、工作任务、医疗责任、薪酬、相关保险等。鼓励通过补充保险或商业保险等方式提高医师的医疗、养老保障水平。
6.医师多点执业医疗责任承担原则
医师多点执业过程中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应当由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的当事医疗机构和医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其他非当事医疗机构均不承担相关的医疗损害或纠纷处理责任。
医疗机构和医师应当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发生医疗损害或纠纷时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及解决方法。支持医疗机构和医师个人购买医疗责任保险等医疗执业保险,医师个人购买的医疗执业保险适用于任一执业地点。
7.无需办理多点执业手续的几种特例
(1)参加城乡医院对口支援、支援基层时,到对口医院执业;
(2)在签订医疗机构帮扶或托管协议时,到帮扶或托管医院执业;
(3)在建立医疗集团或医疗联合体的医疗机构间多点执业;
(4)医师外出会诊按照《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
(5)医师参加慈善或公益性巡回医疗、义诊、突发事件或灾害事故医疗救援工作,参与实施基本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不属于医师多点执业。
公立医院担任院级领导职务的,除前述情形外一般不能从事其他形式的多点执业。
跨省执业的实践操作—多点执业与会诊相结合
由于医师多点执业不能跨省,所以医师到省外执业通常是通过会诊的程序来完成。
1.关于会诊的规定
根据原卫生部于2005年4月30日下发的《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令第42号)规定:
(1)医师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医师未经所在医疗机构批准,不得擅自外出会诊。
(2)邀请医疗机构支付会诊费用应当统一支付给会诊医疗机构,不得支付给会诊医师本人。会诊医疗机构由于会诊产生的收入,应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3)会诊医疗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付会诊医师合理报酬。医师在外出会诊时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多点执业与会诊相结合
基于上述多点执业和会诊的规定,一些医生集团选择采用多点执业搭配会诊的方式,将其省外执业合法化。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