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董桥在《英华沉浮录》中记录了一则小故事,说尧帝追许由到箕山,求他出任九州长。许由坚辞,并认为是受了奇耻大辱,急匆匆跑到河边去洗耳朵。正巧碰到饮牛的巢父,巢父问了缘由,竟怒斥许由,“你若深藏不露,不介入世俗,谁能找上你?”可见,洗耳并不是解决问题的办法,真正归隐山林也许才是正道;而根本的,是要息了那颗身在江湖,而情系庙堂之心。还好只是洗耳朵,如果挥刀将耳朵割了,就更加得不偿失了。
前几年还在争议不断的医药流通领域的“两票制”改革到了当下已经成为不可逆转的大势所向,众多对于“两票制”的讨论从一开始的甚嚣尘上到当前已经是尘埃落地。惟所冀者,该政策能够切实地解决困扰药品流通的实际问题,而非洗耳甚至割耳之举。
“两票制”意指药品从生产企业到药品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从药品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再开一次发票,即从药品生产企业到终端医疗机构的流程中只产生两次销售、只开两次发票。“两票制”是在国家医改的大背景下产生的,是为打击药品流通环节中的“高成本”、“挂靠”、“走票”以及偷逃税款等行为而出台的,其终极目的是为降低药品价格以及药品在流通过程中的合规。同时配合药品研发、生产环节的MAH制度、仿制药一致性评价和加强GMP飞检,药品流通环节的GSP飞检以及药品终端销售环节的医疗机构零差价政策和药占比的考核要求,国家期望通过这一系列的措施以降低药价、提高药品质量、扩大药品可及性以及可负担性的政策意图非常明确。而“两票制”正是药品流通领域改革中的关键一环。 “两票制”在实施后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医药流通企业的大清洗,除了少数能够覆盖全国的药品批发企业以外,很多药品流通企业将因为的“两票制”而失去存在的空间。“两票制”的政策尽管并非直接否认这些药品流通企业的经营资质,但却在事实上剥夺了这些企业的经营权。对于如此重要的一项措施,其立法渊源并非是法律或者是行政法规,而是国务院办公厅于2016年4月21日出台的《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政策性文件;并且由于不属于国家法律法规的范畴,因此亦不需要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虽然该项政策的制订以及实施在行政机关的执法权范围之内,但如果能够提高立法等级并且事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想来也不会让公众在短时间内惊愕,亦不会因为近期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各种问题不得不在将来或者在地方政府层面出台各种调和措施而导致政策的严肃性降低。
虽然“两票制”在其正式实施之前,已经在一些省份或者城市进行了试点,但触发“两票制”政策出台的却是山东疫苗案。鉴于公众在山东疫苗案中就国家对疫苗监管体系提出的质疑以及批评,国家决定压缩药品流通环节并使之扁平化。减少药品流通环节确实能够提高药品流通中的透明度并易于国家的监管,可问题在于,1、该政策是否确实能够起到预期的作用?2、该政策引起的负面影响是否大于或者足于抵销其成果?就第一个问题,山东疫苗案的核心是无资质的主体非法销售疫苗并且没有冷链运输。这是一个资质以及物流监管的问题,这和疫苗几级分销并无直接的关系。只要确保销售者或者配送商拥有法定的资质并在运输过程中遵守相应的规则即可,直接减少流通环节的方式似乎过于简单粗暴。就第二个问题,由于疫苗生产厂家并没有做好准备直接向卫生防疫机构配送产品并且直接配送而产生的人工以及物流成本相当高,因此导致部分地区疫苗涨价甚至缺货,这种损失是否已经抵消了积极的效果尚未可知。
就“两票制”是否能够打击“走票”以及“挂靠”而言,“走票”以及“挂靠”是药品在流通过程中,部分参与者为逃税或者恶意规避药品经营资质要求而从事的违法行为,是药监部门一贯的打击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