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票制”国家版终于面世!1月9日上午,国家卫生计生委举行2017年首场例行新闻发布会,如约公布《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下称意见),全新的规则为各地推行的“两票制”定了基调。
“两票制”即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具体如何界定?《意见》指出,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一家商业公司)、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
国务院医改办专职副主任梁万年对文件进行了解读。据梁万年介绍,药品生产、流通企业销售药品,应当按照发票管理有关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普通发票,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通行单、付款流向一致、金额一致。
流通企业购进药品,应主动向生产企业索要发票。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不仅要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求流通企业出具由生产企业提供的进货发票证据,以便相互印证。
对于“两票制”实施的时间和范围,《意见》指出,综合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争取到2018年在全国全面推开。
药品配送环节受到业内广泛关注。对此,《意见》特别指出,地方政府要支持网络体系全、质量信誉好、配送能力强的大型药品流通企业到当地开展药品配送工作。支持建设全国性、区域性的药品物流园区和配送中心。
值得一提的是,按照《意见》要求,在加强“两票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中,相关部门会加大惩处力度。对于不按规定执行“两票制”要求的药品生产和流通企业,将取消其投标、中标和配送资格,并列入药品采购不良记录。公立医疗机构若索票(证)不严,“两票制”落实不到位、拖欠货款、有令不行的医疗机构要通报批评,直到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此外,其他部门也会积极保障“两票制”的落实。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例,将会把企业实施“两票制”情况纳入检查范围。
附:国家卫计委印发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国医改办发〔2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卫生计生委(卫生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商务厅(局)、国家税务局、中医药管理局,福建省医保办:现将《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可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向国务院医改办报告。国务院医改办将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试行情况,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公立医疗机构新开展的药品采购活动须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国务院医改办 国家卫生计生委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6年12月26日
关于在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
“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推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经验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6〕36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6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