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药品价格监管的主要任务正从“限高防涨”向引导价格合理形成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转变的背景下,国家发改委日前表示,拟从四方面推进药品价格改革,并冀望一年出成效,特别是在政策制定层面有所交代。
将从四方面引导
据了解,本世纪以来,发改委一共进行了三轮药品价格调整,2010年至今为第三轮。目前,关于化学药的价格调整已结束,而中成药价格的调整正在进行之中。到目前为止,发改委已经组织了25批成本方面的专业调查,调查了1000多种药品出厂价格;通过在线监测的方式,发改委直接搜集掌握了药品的出厂价格,在一定程度上夯实了价格调整和制定的基础。
尽管如此,目前的药价管理还存在以下几类主要问题,即最高零售限价虽然发挥了防涨的作用,但与市场实际存在脱节现象;药品招标采购制度不完善,还没有发挥原来设想的效果,特别是利用竞争机制发现合理价格的目标没有很好实现;药品比价关系不合理,尤其部分药品在内、外资企业差价过大。
基于此,发改委价格司医药价格处处长宋大才称,未来国家将从四方面推进药品价格改革。
首先是探索以支付指导价格为核心的价格管理新形式。制定支付指导价格作为医保支付的计费依据;取消最高零售价格限制,发挥市场竞争作用;激发医疗机构降低药品采购价格的积极性。
在宋大才看来,实施支付指导价格是很多国家特别是全民医保国家采取的手段,该政策一方面有助于逐步弱化群众对药价的敏感度,保证参保患者负担不增加并逐步下降;另一方面,可以促使医疗机构有动力压低采购价格;此外,还有利于在保证市场不同消费需求的前提下,解决内外资药品价差过大的问题。
不过,宋大才强调,目前全面实施支付指导价格的条件还不是很成熟,计划通过选择部分地方开展试点之后再择机全面实施。
其次是改进药品定价办法,包括引入药物经济性评价和国际价格比较的定价方法,而对部分品种也可以探索谈判定价的方法。
再次是制定鼓励研发创新的价格政策,包括从知识产权的角度对专利药和保密处方等实施鼓励政策,从产业的角度对获得国家奖项、出口国际主流市场及首仿等进行鼓励,从质量控制的角度对具有质量优势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药品实施有区别的价格政策。
最后是改进廉价药品价格管理方式,利用价格杠杆鼓励廉价药品的生产供应。
定价方式受关注
事实上,药品定价方式的改进颇受业界关注。目前的药价管理随着公立医院改革和补偿机制改革的深入推行,“以药补医”机制将逐步破除,医院规范自身用药行为、主动控制成本费用的意识将逐步提高,药品价格中不合理的“养医”成本将逐步减少;市场机制在药价形成中的作用进一步发挥,集中招标采购已经成为通过市场竞争发现价格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基药推行新的招采机制,有效地通过市场手段降低了药品价格。此前发改委在调研药品价格方面的问题上,曾就以下三方面进行了讨论:
一是取消药品最高零售价格。“最高零售价应该取消,现在很多药品都已实行市场价。”业内人士指出,药品最高零售价格作为政府一种传统的价格管控模式,在过去计划经济时代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目前看来,最高零售限价主要是“限高防涨”,对流通环节价格行为缺乏有效监督。
但反对的意见指出,最高零售价是为药品招标设计了一条封顶线,否则药品招标价格无法确定。
二是采取药品支付指导价试点。药品支付指导价指国家发改委不再以制定药品最高零售价作为主要的管理手段,而是通过对药品实施定额医保支付,超额患者自付的管理方式,让药企主动开展价格竞争,形成更为合理的药品价格。
“这是过去德国的一种模式,但对我们的医保体系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上述人士称,目前医保的管理能否精细化到这一程度,还值得商榷。但也有人提出,可以在一定范围内开展试点后,再讨论是否全面铺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