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市药采办,自治区药采中心,各有关常用低价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等八部委《关于做好常用低价药品供应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卫药政发〔2014〕14号)、《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方案》(内药采办字〔2014〕10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相关工作的通知》(内药采办字〔2014〕17号)的有关要求,经自治区药品和医用耗材网上集中采购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药采办)研究决定,我区政府办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于2014年12月30日启动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实施范围
全区县级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举办的公立医院,全区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纳入实施范围,鼓励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参与常用低价药品网上集中采购。
二、采购目录
列入《自治区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改进低价药品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公布自治区第一批低价药品清单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4]872号),经自治区药采办审查合格并挂网的药品。
三、网上采购时间
(一)采购过渡期:2014年12月30日至2015年1月31日。
(二)正式执行网上采购时间:2015年2月1日。
(三)采购周期:暂不设定采购周期。
四、采购过渡期的工作安排
(一)盟市药采办
1.在2014年12月30日—2015年1月31日受理低价药品经营(含生产直接配送)企业有关配送事宜的备案工作,依据本地区审核通过的企业名单和配送区域,以及配送企业相关资料,负责审核并在内蒙古自治区医疗机构药品器械网上集中采购平台(以下简称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网上审核配送关系(具体操作方法参见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操作说明)。
2.管理和维护本辖区内常用低价药品配送企业、医疗卫生机构基本信息,督促本辖区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负责为本辖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采购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用户)遴选采购目录,开展采购工作。
(二)公立医院(基层采购机构)
1.遴选本机构或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使用目录。各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依据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公布的“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审核结果”以及交易系统中可交易产品,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的基本原则遴选确定本机构或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使用目录。
2.合理议定采购价格。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可参照生产企业自主报价,要按照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日使用费用西药3元,中成药5元的最高限价的原则,紧密结合本地区市场实际,与挂网企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议定药品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含所有税费和药品配送费用,是本机构或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低价药品的实际采购价格。鼓励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联合议价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进一步降低采购价格。
3.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必须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采购低价药品,并及时填报低价药品实际购进价格,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向社会公示。
4.公立医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完成未挂网产品的清库工作、新挂网产品的价格调整和采购等工作。
5.选择生产或配送企业签订常用低价药品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各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按照购销合同范本和廉洁购销合同,与企业签订纸质采购合同。
6.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在生产企业和配送企业确定配送关系后,要为本机构或本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遴选的产品选择配送企业,选择配送企业时,只能在挂网生产企业选定的配送企业中选择一家作为该产品的配送企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自主选择一家生产企业确定的配送企业。
(三)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对每个挂网拟交易的药品选择配送企业。生产企业按照在各盟市遴选或报名的药品配送企业名单,过渡期内对每个挂网拟交易的药品在每个盟市旗县级以上公立医院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