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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集中采购的动态监督管理,准确掌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采购和使用情况,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自治区药采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建立严格的诚信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加强对低价药品集中采购供应及配送工作的监督管理力度,建立不良记录和市场清退制度。对采购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行为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药械集中采购不良记录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给予处理。
附件1.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配送协议书
附件2. 2014年内蒙古自治区常用低价药品购销合同
附件3.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附件1、2、3.zip
2014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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