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家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在实行县乡村一体化配送的每个旗县选择不超过5家配送企业(具体配送企业数量以各地遴选的数量为准),签订配送协议。
(四)配送企业
1.凡参加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的配送企业凭自治区下发的交易用户名和密码,在12月30日前登陆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维护信息,并提交各盟市药采办审查。
2.确认配送关系。被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在过渡期内必须对被委托事宜进行确认,与生产企业签订挂网产品委托配送协议,承诺按成交价格及相关规定配送产品,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确认配送关系,并凭配送协议书、购销合同、廉洁购销合同等相关资料和手续到拟配送盟市药采办备案。
3.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被生产企业委托的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必须在确认配送关系后于2015年1月31日前与所配送的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见附件2、附件3),同时将合同报医疗卫生机构所属盟市药采办备案。
五、采购要求
(一)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
1.必须严格执行2014年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挂网低价药品目录。各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通过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采购低价药品,禁止网外采购或采购非挂网药品。原自治区药械采购平台非基本药物和基本药物交易系统中属常用低价药品的品种于2015年2月1日停止交易。
2.必须严格执行采购制度。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要求,常用低价药品价格由公立医院或基层采购机构根据采购品种、规格、数量、回款期限等要素与生产企业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确定。实际采购价格要保证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日使用费用西药3元,中成药5元。
各医疗卫生机构要严格执行实际采购价格和销售政策,零售价格不得超过日使用费用西药3元、中成药5元,要按照购销合同采购药品,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回款;要切实抓好药品供应、配送、使用等环节的衔接,确保临床使用。
3.必须严格执行网上采购。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操作程序执行网上采购,配备专用电脑,安排专人负责网上采购具体工作。要加强内部管理,对常用低价药品的采购、储存和使用全过程进行规范管理。
4.必须与生产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和廉洁购销合同。
(二)生产企业
生产企业要按合同约定保证供货,在合同执行期不得擅自终止挂网药品的供应;要按网上公布药品所注明的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信息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擅自涨价或变更包装、规格等进行交易。
常用低价药品挂网结果执行后,根据临床使用实际,生产企业或由医疗机构委托的生产企业可于每个季度末的后3个工作日,向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提出新增药品书面申请,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公立医院常用低价药品采购方案》有关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查合格的药品,给予补充挂网采购。
(三)配送企业
配送企业(含生产企业直接配送)要按网上公布的低价药品目录所注明的药品通用名、剂型、规格等供应合格的药品,不得擅自涨价和变更包装、规格等进行交易;要保证所配送区域低价药品的配送,不论是生产企业自行配送还是委托配送企业配送,急救药品须在4小时内送到,一般药品48小时内送到,最长不超过72小时,节假日照常配送。
在采购过程中,医疗机构和生产企业可向医疗机构所在盟市药采管理机构提出配送企业变更申请,经核实后可解除或变更配送关系。
六、采购监管
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按照属地化原则进行管理,各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本地区实施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相关单位的监督管理。
(一)建立健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的日常监督管理制度,定期对本辖区采购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自治区药品器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要做好全区医疗卫生机构常用低价药品集中采购网上监控工作,不断强化对网上集中采购工作的动态管理。
(二)各级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合同履行情况和廉洁购销合同签订情况,生产企业供应、经营企业配送等重点环节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