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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部委将发文鼓励加快实施新版GMP

近日,国家五部委下发了《关于加快实施新修订药品质量管理规范促进医药产业升级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称《征求意见稿》),拟对先行通过新版GMP的企业和产品进行多方面的扶持。

新版GMP实施已经取得了很大进展,但是离预期目标仍有差距,国家希望通过系列措施来鼓励企业积极主动进行新版GMP改革,加速升级进程。具体将涉及通过新版GMP的企业或产品,在招投标中的评标和定价、新版GMP实施过程中药品技术转让和委托生产等方面。

南昌立健等先行通过新版GMP认证的企业对《征求意见稿》的内容非常肯定,认为以是否通过新版GMP认证作为药品质量评价的重要指标,作为药品招标及其他方面政策执行的参考意义重大,可以最大限度的降低药品质量风险,也可以有效引导各药品生产企业实施新版GMP,推动产业升级。

鼓励新GMP

《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药品生产企业要在2015年前全面实施新版GMP认证,同时指出,截至201210月,共有535家企业全部或部分车间通过新版GMP认证,但进度仍较慢,部分企业存在观望心态,尤其是无菌制剂要在2013年底全部通过认证压力较大。

为此,SFDA希望通过一系列措施,鼓励和引导药品生产企业尽快达到新版GMP要求。备受企业关注的主要包括技术转让、委托生产、招标定价等相关条款。

具体内容上,《征求意见稿》指出,要鼓励药品生产向优势企业集中,如果企业放弃全厂或部分剂型生产,将现有药品技术在规定期限内转让给已经通过新版GMP认证的企业,可由各省局进行技术审评、生产现场检查和质量保障体系核查,报SFDA审批。但注射剂等无菌药品要在20141231日前,其他类别在20161231日前提交转让申请,同时申请注销药品生产许可和批准文号。

在委托生产资质和审批方面也提出了新要求,无菌药品自201371日,其他产品自201511日起,受托方为取得相应剂型新版GMP认证的,将不再批准其委托申请。已经批准,但在规定期限内仍未通过新版GMP的,应停止授权生产。生物制品和中药注射剂不得委托生产。

另外,对已经通过新版GMP的企业产品在定价上予以优待。明确制定和调整价格要充分考虑新GMP对企业生产成本的影响,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新版GMP认证的品种或剂型,且该产品原全国平均中标价和最高零售价差距不超过20%的,允许企业自动上浮最高零售价,但不得超过5%;该品种获得主管部门认定质量显著高于其他产品后,还可获得差别定价。

《征求意见稿》还要求,进一步完善招标中药品质量评价体系,企业品种或剂型通过新版GMP认证的,应作为质量评估标准的重要指标,并显著加大评分权重,所占分值应不低于评价指标总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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