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会有医院改制闹出事情的新闻发生,其实,相当多的一部分公立医院改制势在必行,广大职工也是理解和配合的,但为什么频发职工维权的事情呢?这是因为职工的利益基本没有得到保证,那么,在医院改制的过程中,职工作为弱势群体,怎样才能保证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呢?
一 、关注医院的性质是否改变:
有人认为,这是国企职工的通病,不愿意丢掉铁饭碗,其实,医院在企业里面总是服务行业,“爹不亲,娘不爱的”,是一个非常尴尬的角色,医院在企业里是不被重视,难得投资,发展极为困难。脱离企业,找一个新的“娘家”或许还有发展。因此,医院的职工是希望企业改制的。
但改制涉及到以前职工在企业的工龄问题,按照劳动法的规定,企业改制,就应该买断工龄,其法学依据是:
对于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改制的国有企业,根据财企[2002]313号文件精神,“企业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规定标准的,按照规定执行;没有规定标准的,按照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尽管各地方政府出台的经济补偿标准在一定程度上有所不同,其主要规定还是参考了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劳部发[1994]481号文件规定的具体标准为,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员工月平均工资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或3倍以上的,可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的标准计发。
因此,我们认为,只要医院的性质发生了改变,就应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一些改制的企业不支付补偿金,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还有一些公司口头承诺,改制后仍然是国企,但没有任何官方的文件,也不与职工签署书面的承诺,无疑是对职工的欺骗,这样的骗术是不会长久的,终究有一天是会被人识破的。
二、医院改制必须有职工的安置方案:
按照国资委(国办发〔2005〕60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国有企业实施改制前,原企业应当与投资者就职工安置费用、劳动关系接续等问题明确相关责任,并制订职工安置方案。职工安置方案必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企业方可实施改制”。但一些医院并没有安置方案,只是将所有职工赶上一条道,这是不合适的。应该让职工充分行使选择权,对不愿意到新单位的,可以留在原单位,符合条件的可以退养,这样才能保证职工的权益不受侵害。
三、劳动合同的改签:
医院改制后,原有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改签?可以有多种方式:
1 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2 协商解除和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补偿金标准为一年一个月。然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法与职工重新签订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确定劳动关系。
四、注意自己的工龄:
国企职工的工龄可以通过两个方面体现,一是在劳动合同上,二是在工龄工资上。一些改制医院通过“换签”劳动合同,来抹去职工原来的工龄,如:某职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