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四川省建立了国内最早的关于药品的省级集中挂网采购系统,将公立医院采购的所有药品都纳入招标范围。
2013年,四川省将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模式应用于高值医用耗材领域。
到2014年,四川省已形成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设备“三位一体”集中采购工作格局。
今年,在最引人注目的山东疫苗事件之前,四川省又在全国率先启动了第二类疫苗挂网阳光采购工作。
再然后,四川省提出要构建全国首个“五位一体”集中采购新模式,对药品、高值医用耗材、医用设备、体外诊断试剂、二类疫苗全部实行阳光公开的集中挂网采购。
在该省“五位一体”采购模式中,体外诊断试剂的阳光采购是最后展开的。
而在目前,体外诊断试剂的省级集中挂网采购还是一片空白。四川作为今年加入的第二批医改试点省,在这一新采购模式上的探索,也将具有大的借鉴、复制意义。
那么,四川省的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采购又将如何具体展开呢?
10月24日,四川省卫计委公布《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示时间为2016年10月24日-11月1日。
以下为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四川省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体外诊断试剂,是指在疾病的预测、预防、诊断、治疗监测、预后观察和健康状态评价的过程中,用于人体样本体外检测的试剂、试剂盒、校准品、质控品等产品。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仪器、器具、设备或者系统组合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是指医疗卫生机构按实施方案有关规定在四川药械采购与监管平台(以下简称“药械平台”)体外诊断试剂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公开上网采购,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等举办的非营利性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包括中央在川医疗机构)。
第五条 参加全省体外诊断试剂集中挂网阳光采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体外诊断试剂生产及经营企业、四川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等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国家对体外诊断试剂采购方式和采购价格有特殊规定时,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采购周期及产品增补
第七条 集中挂网阳光采购暂不定采购周期。目录内的产品实行动态增补,原则上6个月增补一次。未纳入目录的产品,由医疗卫生机构暂按现行采购方式自行采购。
第八条 目录内未挂网的产品,但系医疗卫生机构临床确需的,可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授权的经营企业向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提出挂网申请,经专家论证后,由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适时对产品进行增补挂网。由于企业原因未能成功挂网的产品,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次网下采购。
第九条 增补期间已挂网产品不得重复申报,增补产品由企业自行选择一个类别申报,不得多个类别重复申报。凡重复申报者,取消重复申报产品的挂网资格。
第十条 挂网周期内企业的资质信息及产品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向省药械集中采购服务机构递交书面申请及有关证明,经审核合格后予以网上更新。
第三章 价格监控
第十一条 采购价格
(一)采购价格是医疗卫生机构与企业在交易系统中的实际成交价格。
(二)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本机构采购流程自行确定采购价格。采购价格须为体外诊断试剂供应医疗卫生机构的终端价,包含增值税、配送费等所有税费,在此价格之外企业不应再以任何理由另行收取任何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