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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药品价格谈判委这一新模式也有一些细节仍待商榷。“首先,价格谈判机构是否放在国家卫计委下面还应深入探讨,按照常理来说,价格谈判机构应该代表付费方与药企周旋,也就是说,医疗保险部门牵头更为合适。”前述医药行业协会负责人指出。
北京一家制药企业高管任先生则坦言,因为现在药品进入医院必须经过各地方的招标采购,这其中存在一些暗箱操作的空间。也就是说,如果国家价格谈判委对专利药、独家药确定价格后直接进入各地方医院,则有助于减少药价虚高,但如果在价格谈判后,进入各省市还必须和各地方二次议价,则仍给权利寻租留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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