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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辽宁省关于取消辽宁汇明医药有限公司配送资格的通知

各医疗卫生机构、相关生产企业:

根据辽宁省医疗机构药品和高值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示,现取消辽宁汇明医药有限公司对全省医疗机构的药品配送资格并取消该企业在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网上已经建立的所有配送关系。

相关生产企业如因该配送企业资格取消而需要与其他配送企业重新建立配送关系的,需登录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http://jy.lnypcg.com.cn)选择新的配送企业,具体操作方法详见生产企业操作手册(见附件1)。

各医疗卫生机构采购相关药品时,对因该配送企业资格取消而需与新的配送企业建立配送关系的,也需登录辽宁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http://jy.lnypcg.com.cn)或者辽宁省试点县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平台(http://glsd.lnypcg.com.cn)重新勾选配送企业进行网上采购。

 

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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