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生产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保持药品价格水平合理,经市药招委成员单位同意,现就 2015年度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结果动态调整(以下简称动态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按本市有关规定进行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包括常用低价药清单范围内日服用费用西药超过3元/中成药超过5元的药品及复合西药(按沪人社医〔2013〕475号文纳入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复合西药)。挂网采购药品、国家定点生产药品及带量采购药品不纳入本次动态调整范围。挂网采购药品目前包括:常用低价药(日服用费用西药不超过3元/中成药不超过5元的药品)、毒麻精放药品、儿童用药、紧缺药品,其他挂网采购药品今后根据国家和本市政策再作调整。
二、调整规则
(一)中标价调整
1、本次动态调整参考外省市截止2015年11月18日之前的中标价,其中广东的中标价采集2015年1月1日至11月18日第三方电子交易平台的采购价;外省市具体包括:北京、天津、江苏、浙江、广东(以下简称五省市),以及重庆、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河北、辽宁、湖北、湖南(以下简称十省市)。上述外省市中标价以《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国管平台)提供的信息为主要依据,经公示无异议后采用。
2、中标价高于外省市平均价(五省市中有两个(含)以上省市中标的取五省市平均中标价,其余情况取十五省市平均中标价,下同)5%(含)以上的,调整到外省市平均价。
3、中标价低于外省市最低价(五省市中有两个(含)以上省市中标的取五省市最低中标价,其余情况取十五省市最低中标价,下同)5%(含)以上的,上调到外省市最低价;中全市范围的基本药物,经过上述调整后,中标价在外省市最低价和平均价之间的,可于次年上调到外省市平均价。
4、十五省市中仅一个省市中标,或在十五省市均未中标的,暂不启动动态调整。
(二)新申请药品
1、新申请药品指品种、剂型、规格(含量、数量)、包装、企业等与原中标品种不同的药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各种变更以及符合大简包装招标规则增加包装数量的除外。
2、新申请药品须通过质量与信誉服务评审。评审结果为“合格”与“不合格”。属于“不合格”的药品不纳入目录范围,“合格”的药品,可进入调整阶段。“不合格”药品由市药招委成员单位审定,包括但不限于:
①近两年内,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省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质量检验不合格记录(经国家、上海或质量公告不合格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跟踪抽验合格除外)或其他不良行为。
②未通过新版GMP认证(提供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检验合格证明材料的除外)。
3、新申请药品价格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已在十五省市中有两个(含)以上省市中标的,可以在外省市平均价基础上降 5%后在非基层范围中标(低于外省市最低价的,以外省市最低价托底)。
②已在本市非基层范围中标的基药品种,可以在原中标价或外省市平均价两者取低者基础上降 5%后在全市范围中标;未在本市中标的基药品种,已在十五省市中有两个(含)以上省市中标的,可以在外省市平均价基础上降10%后在全市范围中标。
③十五省市中仅一个省市中标,或在十五省市均未中标的,暂不纳入动态调整范围,创新性药物等特殊情况可以报市药招委成员单位审议。
(三)常用低价药清单范围内日服用费用西药超过 3元/中成药超过5元的药品
1、已在十五省市中两个以上省市中标的,中标价不高于外省市平均价在非基层范围中标;十五省市仅一个省市中标的,必须在外省中标价基础上降5%后在非基层范围中标。
2、属于基药目录的可再降5%后在全市范围中标。
(四)关于差比价规则
中标结果动态调整后,原则上同企业同品种同中标范围不同包装数量之间的其他中标品种的中标价按差比价规则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