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9月6日
河北省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
为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做好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切实保障药品质量和供应,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坚持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实行一个平台、上下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特别是县级公立医院改革;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范围
全省所有公立医疗机构须全部参加药品集中采购,鼓励非公立医疗机构参加。每一家医院为一单独采购用户,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集中管理,每个县(市、区)为一采购用户,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也可以设区市为一采购用户。采购用户的开户按隶属关系逐级申报,由省药品采购机构统一发放用户名。
三、药品采购方式
(一)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设置。河北省医药集中采购交易平台(以下简称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为全省统一的药品采购平台,分为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医保(新农合)药品(不含基本药物)采购平台和非医保(新农合)药品采购平台。各采购用户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按照规定在相应平台进行网上采购,不得网下采购。
(二)医保(新农合)目录药品采购方式。在我省医疗机构年采购总金额中药品品规金额占比排序累计80%以上,且有3家及以上生产企业生产、具备充分竞价条件的药品(属直接挂网的品种除外),原则上均采取“双信封”评标方式进行招标,每组中标企业数量原则上不超过2家。采购用户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
属于国家组织或委托谈判的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按照国家制定的谈判方案执行,各采购用户按照谈判结果进行采购。
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不足3家企业生产和临床用量小的药品以及招标、谈判暂无结果的药品,均实行直接挂网交易,由采购用户根据药品的质量、价格和供应能力等因素择优自主议价采购。同等质量药品应按价格就低原则采购。
属于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由国家统一确定的生产企业按照国家统一确定的价格和各采购用户的需求数量自行选择配送企业配送。通用名相同而非国家定点生产的药品,采购用户可根据临床需求,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行采购。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按国家现行规定,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自行采购。防治传染病和寄生虫病的免费用药、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计划生育药品及中药饮片,按国家现行规定采购。
(三)非医保(新农合)目录药品采购方式。除国家组织谈判议价的药品外,均采用直接挂网方式采购,由采购用户根据临床需求,与相关企业自行议价采购,并严格执行自费药品使用的有关规定。
(四)合理确认各类药品目录范围。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确定的医保(新农合)、基本药物、常用低价药品、妇儿专科药品、急(抢)救药品等目录范围。医保目录中划分不明确的药品由省级医保部门确认后列入。其他有关目录划分不明确的药品,参照多数省份的认定结果。
(五)积极探索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药品采购办法。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可以设区市为单位制定与综合改革配套的自行采购具体办法,报省医改办和国务院医改办备案后执行。试点城市医疗机构所有药品(不含中药饮片)须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进行采购。国家组织谈判、定点生产药品应执行国家统一定价,其他药品成交价不得高于省中标价。成交价明显低于省中标价的,省中标价则按试点城市成交价进行调整。